(二)重大事项范围界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一〇四条和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讨论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参照各地已制定的“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我们建议,对北京市重大事项的范围进行分层分类处理。
第一类为宪法与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和列举的重大事项。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北京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工作报告以及五年规划工作报告等六个报告;以及审查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方案、计划等的议案、报告等。(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类为其他单行法律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预算法、城市规划法、教育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的相关规定。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类为宪法与地方组织法以概括方式规定的重大事项。即: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