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方法探索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方法探索

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对于协商的方式,作出了较为全面的罗列,指出:“支持鼓励协商民主建设探索创新。协商民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鼓励探索创新,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协商方式。”社会组织尤其是枢纽型社会组织,需要充分地将上述协商方式,恰当地跟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着力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充分协商,真正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此,社会组织需要将上述协商方式,通过下列形式实现:

1.参与立法协商

根据各地社会组织的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践经验,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协商,是非常重要的实现形式。近年来,一些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不仅更加广泛地吸收了民意,也促进了立法的科学性。

2.参与决策协商

一些社会组织行业特性明显,专有人士汇聚,各种意见建议汇集,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智库作用。因此,社会组织,尤其是枢纽型社会组织,要更加充分地运行协商民主,积极参与决策协商,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涉及经济、民生、社区等等各个领域的民主决策中的作用。

3.参与行业协商(https://www.daowen.com)

社会组织中的行业商会通过开展行业协商,在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能够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社会组织虽然不是政府部门,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权力,但是,基于广泛协商基础上的民主决策,形成各种行之有效的行业标准、规范、公约等,在规范组织成员方面有着特殊的效果,可以弥补法律法规规定中不可能涉及的各种细节和特殊情况。通过协会内部的协商决策机制,能够通过社会组织弥补一些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去做的事情,在“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同业竞争、协调内外关系、解决矛盾纠纷”等方面更具成效。

4.参与社会协商

随着社会建设越来越成熟,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就会越来越依赖于社会组织的参与治理,发挥群众的参与度和加强自我管理。在社会治理方面,社会组织,尤其是枢纽型社会组织有着明显优势,因此,需要不断加强社会协商的参与,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优势。

5.开展内部协商

枢纽型社会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无论是人民团体性质的工会、妇委会、残联,还是行业性协会或联合会,或者综合性社会组织联合会,都需要对自己所属类型的多个相关组织进行管理和服务。这就需要真正把协商民主运用到内部发展、服务和管理中去,真正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社会组织内部协商,加强统筹协调与纽带联系,实现同类型、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合作发展、自治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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