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其独特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渠道不畅通,形式与内容单一,缺乏制度化法制化保障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对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一些党政干部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不到位,过分夸大社会组织的消极效应。二是一些党政干部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建设的认识不到位,存在不知、不愿、不会的问题。有的党政干部虽然知道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性,但在实践中不愿意给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空间和机会。
2.社会组织的协商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
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有的政府部门往往把社会组织看作客体、被管理对象,对社会组织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和重视;征求意见往往图形式、走过场,即使社会组织提了意见建议也没有反馈。
3.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缺乏多样化参与渠道(https://www.daowen.com)
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社会组织代表比例偏低,且往往以企业家或其他行业精英的身份,而不是以社会组织代表的身份参政议政。
4.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缺乏制度机制保障
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因此,许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项目的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资源的分配、重大决策的出台往往都不会体现社会组织的意见,未能很好地在社会组织中进行协商,同时社会组织内部的协商机制也同样缺乏科学规范的程序和机制设计。
5.枢纽型社会组织社会化不足制约协商民主效果
受传统机制影响,枢纽型社会组织社会化不足,影响协商民主作用的发挥。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发展历程中始终被赋予了较为浓厚的“官办性质”,长期以来都被民众视为与党政机关类同的行政机构,民众对其则产生了距离感和畏惧感。受到“官办性质”和“行政等级序列”的影响,对于“草根型”社会组织的需求不够关注,对于其意见不够尊重,对于参与协商民主的引领作用受到了一定影响。一些枢纽型社会组织由政府买单、衣食无忧,没有迫切的社会化、市场化需求,部分基层人民团体组织渐渐脱离群众,其工作得不到普遍的民众参与,这样对协商民主的广泛性产生一定的制约和影响。[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