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规则确保社区居民议事会决定的贯彻实施
社区居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情必须得到落实执行,否则就会失信于社区居民,从而失去居民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功能。现实中,居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都会赢得大多数居民的支持,但是也会出现个别居民基于私利而坚决反对,甚至以暴力威胁工作人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急需有效规则的帮助。以海淀区阳光南里社区为例,居民议事会为规范小区停车秩序,决定拆除部分居民私自安装的地锁,清理非本社区居民在小区内停车,居委会、居民议事会、物业公司联席会也共同决定实施,但是这个决定遭到了一些人的强烈反对。其实这种情况在北京的社区中屡见不鲜,大多数情况下也都不了了之。这说明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急需公检法等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介入解决。在实际中,虽然也有媒体报道强制拆除私装地锁的案例,但毕竟不多。究其原因就在于,一是这类事件属于基层居民自治中遇到的问题,相比较于国家、政府面临的其他问题都不是重大而关键的问题,即使一时解决不了,也不会影响全局,通常不会引起更高层级的党委、政府的重视,因此缺乏强力介入。二是缺乏相应的有效法律保障。我们在前面已经梳理过,关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不多,而且大都聚焦于基层群众的自治协商,协商不下来的,也很少有一些强制性法律规定。除非触犯刑事法律规定,一般法律都不涉及这些问题。大多数社区居委会,也包括居民大都不习惯运用民事法律手段解决这类问题。这两种情况反倒助长了个别居民的自私自利行为。这种情况下,根据依法治国的精神,急需地方人大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地方法规,或者是政府等主管部门制定出一些规则介入。也就是说,在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尽量以合情合理的规则予以解决。这既维护大多数居民的权利,也是对基层居民自治制度的保障。(https://www.daowen.com)
加强议事委员与居民的联系。在基层社区,本来就存在居民代表联系居民不够的问题,现在议事委员仍然存在这个问题。阳光社区自2015年7月就提出加强小区停车管理,实行停车收费的议题,曾经多次召开议事会和联席会进行讨论和审议,并且要求议事委员加强与社区楼门长和居民的联系,积极进行宣传引导。但是在2016年4月28日召开的议事会联席扩大会上,有个别楼门长称不了解情况,并有个别楼门长甚至声称坚决反对。这一方面说明了问题的困难和复杂,另一方面也说明议事委员联系楼门长和居民不够。尽管议事委员大都是党员,个人素质较高,有较高的沟通协调能力,但是毕竟这是一份无报酬的公益性工作,主要依靠个人的觉悟,更何况这些议事委员基本都是退休人员,年事已高,体力精力都受限制。这些状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他们与居民的沟通。在目前还无有效办法解决这个难题的情况下,还需要积极发挥居委会的作用。联系居民本来就是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职责,而且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所以,切忌因为强调发挥居民议事会或居民代表常务会作用而弱化居委会的功能,否则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