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合作方面的相关法规

四、能源合作方面的相关法规

能源合作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中亚地区国家在能源合作领域已有相对成熟的法律存在,未来在“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过程中将会逐步更加完善。

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很快就取得了成就,形成了以哈萨克斯坦的能源投资为核心,积极参与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等国油气开发的合作格局。在这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中国与中亚在能源合作领域的双边协议。

比如,哈萨克斯坦《石油法》规定了外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中持股比例的限制,大大降低了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被外国企业收购的风险,还规定了哈萨克斯坦政府在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享有一定程度的优先购买权,避免了他国投资者对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控制。又如,土库曼斯坦有很大的油气产量,但是其陆上管道运输能力不足,因此该国尝试通过本国的油气资源立法来吸引外资。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了相关的优惠措施,如免征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开设公司和投入设备所需的关税和进口税。(https://www.daowen.com)

在土库曼斯坦,其政府鼓励外国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行业、纺织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业等,但是对于农业、卫生医药、能源产品销售、电力、航空、海运、教育、出版、博彩、保险、证券、涉外劳务等是限制或禁止的。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践,中国与中亚能源合作将更加深入,建立双赢性质的能源关税同盟对双方而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王海军,2018)。

2009年,国家林业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和利用指南》。作为国际上首个针对海外林业开发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指南旨在引导中国企业在国际合作的过程中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发展,中国政府一直要求中国企业在合作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打造绿色丝绸之路。相关林业企业在国际合作的经验不足、跨国经营水平不高,在此状态下,企业需要依靠政府和国际组织,通过合作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尤其是聚焦重点国家、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对企业提出非常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引导和规范中国林业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在中国林业企业境外投资和贸易活动中,提供非常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指引,减少境外投资过程中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于中国林业企业境外可持续经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