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方面的法律
税收协定是有关协调处理跨国跨境税收问题的国际条约,可以有效消除东道国和我国之间的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由于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的影响,大体上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营造一个较为透明、确定的税收环境。此外,税收协定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了多方面的税收协定优惠安排,从而有利于降低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竞争力。
与我国签署了税收协定的54个“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分别为:
●东南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柬埔寨;
●南亚: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
●中亚: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
●西亚:伊朗、土耳其、叙利亚、以色列、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
●中东欧: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拉脱维亚、马其顿、黑山、罗马尼亚、波兰、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
●独联体: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
●东亚:蒙古;
●非洲:埃及;
●尚未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有10个,分别为缅甸、东帝汶、不丹、马尔代夫、阿富汗、伊拉克、约旦、巴勒斯坦、也门、黎巴嫩。
(一)税收协定的利息条款
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利息条款都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除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在按照利息发生缔约国的法律征税时,除与科威特、老挝、新加坡、以色列、阿联酋、捷克、塔吉克斯坦7个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利息征税税率低于10%外,与其他47个国家的税收协定均规定对利息征税的税率为10%。此外,中国与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利息条款都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部分税收协定还将由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取得的利息也包括在内,如与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叙利亚、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等国的税收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泰国、巴基斯坦、越南、土耳其、老挝、阿曼、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捷克等13个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各国可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详细列名,其中我国列名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发展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https://www.daowen.com)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伊朗、阿塞拜疆、土耳其、以色列、巴林、卡塔尔、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白俄罗斯、斯洛伐克等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按照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在该缔约国征税时,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在埃及适用税率为8%,在阿联酋适用税率为7%,在文莱、老挝、沙特阿拉伯、阿曼、科威特、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黑山、斯洛文尼亚、马其顿、蒙古等国适用税率为5%。除此之外,中国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协定分别约定,对于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达到不同比例的股息受益所有人取得的股息,在来源国征税适用不同的税率。通常股息受益所有人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的比例越高,在来源国征税适用的税率越低。中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于股息受益所有人的性质有所限制,如与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受益所有人只能是公司,不包括合伙企业。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来源国对股息的预提税税率高于协定税率,作为取得股息的境内股东可以通过在境外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获得更低的税率,按照税收协定税率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在境内抵免。
(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中国与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3个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特许权使用费不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对方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支付的款项。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中国与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时,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收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低于或高于10%,如格鲁吉亚适用5%的税率,罗马尼亚和拉脱维亚适用7%的税率,埃及和塔吉克斯坦适用8%的税率、巴基斯坦适用12.5%的税率,泰国和尼泊尔适用15%的税率。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还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不同的税率,如与波兰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适用7%的税率,而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适用10%的税率。特许权使用费:(1)格鲁吉亚:5%;(2)老挝:5%(限于在老挝,在中国为10%);(3)罗马尼亚:7%;(4)拉脱维亚:7%;(5)波兰:7%(限于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对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适用的税率为10%);(6)埃及:8%;(7)塔吉克斯坦:8%;(8)巴基斯坦:12.5%;(9)泰国:15%;(10)尼泊尔:15%;(11)菲律宾:15%(限于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电视或广播使用的磁带的版权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对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以及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适用税率为10%);(12)马来西亚:15%(限于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对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科学著作的版权,或者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适用的税率为10%)。除上述国家外,中国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均为10%。此外,中国与马来西亚签订的税收协定特别规定,中国居民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根据马来西亚的电影影片租借税法应纳影片租借税的,免予征收。
目前,尚未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有10个,分别为缅甸、东帝汶、不丹、马尔代夫、阿富汗、伊拉克、约旦、巴勒斯坦、也门、黎巴嫩。“走出去”企业如果到上述尚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就要按照东道国国内法来缴纳税款。
(四)中国国内税法中关于ODI的税收政策
我国ODI相关税收政策见表3.1。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我国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降低纳税人“走出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发布了《“走出去”税收指引》,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按照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定、适用条件、政策依据详细列举了企业“走出去”涉及的83个事项。该指引使“走出去”的企业能便捷地获取投资东道国的信息,有效规避境外投资税收风险,提高“走出去”纳税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表3.1 我国ODI相关税收政策文件

续 表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五)中国国际税收协定中关于ODI的税收制度
截至2017年10月,我国已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有103个,其中已生效的协定有99个。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55个国家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占所有沿线国家的大部分。然而,一些沿线国家,如缅甸、不丹、马尔代夫等,尚未与我国达成协定,对于这部分国家,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无法享受优惠税率和境外税收饶让抵免,遇到涉税争议也无法有效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