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支持

二、“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支持

2015年7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达了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和任务,从中国视角出发保障国际司法合作的态度。要求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该《意见》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的特点和我国涉外商事与海事审判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先进司法理念,在管辖权、司法互惠、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外国法查明、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等多方面做出了创新性规定,为我国司法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并主动发挥作用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发布《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涉及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的提升、“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需求的逐步满足。同时,该意见就构筑和健全“一带一路”建设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升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以及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并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案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而翔实的规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简称“《自贸区意见》”),对经冲突规范援引而选择适用某外国法作为准据法时,法院依法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