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胸腺瘤和胸腺癌放射治疗原则

4.3 胸腺瘤和胸腺癌放射治疗原则

放射治疗原则

一般原则

•有关放射治疗的建议应由经委员会认证的放射肿瘤科医生提出。

•不能切除的病变(如果病变在诱导化疗期间进展)、未完全切除的侵袭性胸腺瘤或胸腺癌、局部晚期病变手术后辅助化疗者,应给予根治性放疗。

•放射肿瘤科医生需要与外科医生沟通,以审查手术结果,并帮助确定有风险的目标体积。还需与病理科医生就详细的组织学病理、病变程度(如包膜外延伸)和手术切缘进行沟通。

•回顾术前影像学检查并将术前影像学检查结果登记到计划系统中,有助于确定治疗量。(https://www.daowen.com)

放疗剂量

•放疗剂量和分割方案取决于术后放疗的指征和手术切除的完整性。

•不能切除的病变,应给予60~70 Gy的剂量。

•辅助治疗者,干净/闭合切缘的辐射剂量为45~50 Gy,显微镜下阳性切缘的辐射剂量为54 Gy。有明显残留病变(与不能切除者相似)总剂量应为60~70 Gy,采用常规分割(每日1.8~2.0 Gy/fx)。

•考虑到转移性胸腺瘤的自然史相对较长,根据姑息性治疗目标,采用一般姑息剂量(如8 Gy/fx,20 Gy/5 fx,30 Gy/10 fx)至根治性剂量以实现持久局部控制和采用局限转移的高适形技术。

NCCN Guidelines Thymomas and Thymic Carcinomas Version 2.2019 — March 11, 2019 THYM-B1OF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