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行政规章制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地方性行政规章制定

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力,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行政法规,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施行。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4件。3月31日,根据中共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的精神和国务院提出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意见,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力,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6月制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8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为了加快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1992年有3件,1993年7件,1994年11件,1995年8件。(https://www.daowen.com)

1996—2005年,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慎重设置行政许可权、收费权和罚款权,强调并突出政府服务职能,突出地方特色。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上百件,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方方面面,为广西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提供可遵循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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