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组织制定、修改自治县自治条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自治区组织制定、修改自治县自治条例

组织制定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始组织各自治县起草自治县自治条例。从1985年起,13个自治县(含当时的防城各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先后制定了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8年11月24日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批准,广西第一个自治县条例——《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1989年5月,自治区人大民委在总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的经验的基础上,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的几个主要共性问题的意见:

关于自治县自治机关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配备少数民族人员问题。根据各自治县民族构成和民族人口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在自治县自治机关组成人员中,人口低于全自治县总人口三分之一的,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人口占全自治县总人口三分之一以上的,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在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领导人员中,都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人口较少的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

关于自治县编制内自然减员缺额的补充和招收少数民族干部、工人问题。自治区人大民委认为:自治县编制内自然减员缺额的补充,由自治县自主安排;自治县自治机关可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干、招工指标内,自主确定从少数民族和农村中招收的比例;自治县内隶属上级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录取条件适应放宽。

关于经济建设中的问题。除自治法作出规定外,对林业生产占重要地位的自治县,在自治条例中可给予一些优惠的权利,改革林业体制,把森工、木材公司下放自治县管理,并把经营林木所得的利润列入县财政;育林基金和林业更改资金,80%以上留给自治县发展林业生产,这一比例高于一般县;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和外汇留成问题,可在出口产品和进口物资的配额方面享受优惠照顾,并在委托、代理或联营进出口方面享受优惠照顾,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收入,由自治县安排使用。

关于财政管理问题。各自治县的财政收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性变化加大支出,或因自然灾害减少收入,可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予以补助;按国家规定设立的机动金、预备费,每年由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不列入包干基数。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要照顾自治县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要充分与自治县协商,所办的企业要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关于各族自治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问题。自治县要按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原则,明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保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利。龙胜各族自治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是侗族、瑶族和苗族。隆林各族自治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是苗族、彝族、仡佬族。(https://www.daowen.com)

这些意见,在当时国家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对保障自治县的自治权利,具有积极意义,对今后各自治县修改自治条例仍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1989年,巴马、龙胜、金秀、三江、融水、都安、隆林7个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自治县自治条例,并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在同年的7月、9月、12月的第11次、第12次、第13次会议上批准了金秀、三江、融水、都安、龙胜5个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又先后有环江、恭城、富川3个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通过自治县自治条例,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在同年的1月、8月、12月的第14次、18次、20次会议上,批准了隆林、巴马、环江、恭城4个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1年6月,防城、大化2个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自治县自治条例,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同年2月、8月和12月,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在第21次、第24次、第26次会议上,批准了富川、防城、大化3个自治县自治条例。

经过7年的时间,广西完成了13个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民族法制建设上了新的台阶。

组织修改工作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召开以后,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此以前广西制定的自治县自治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1994年开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始了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

为了加快在新形势下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改,1994年3月,自治区人大民委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召开了修改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试点工作会议。经过一年多的努力,1995年9月和11月,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在第17次、第18次会议上,批准了融水、龙胜2个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1996年8月和9月,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在第23次、第24次会议上,批准了恭城、罗城2个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1997年9月24日,在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又相继批准了金秀、三江、富川3个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正案。1998年6月26日,在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批准了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1999年3月27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了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2002年5月和7月,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第31次会议上,批准都安、巴马2个自治县条例修正案。

1994年以来修改的自治县自治条例,体现了邓小平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精神,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对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各种限制,这对加快自治县改革开放、促进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自治县行使自治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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