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制定单行条例
1996年,龙胜各族自治县开始制定自治县单行条例,4月起草了《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龙胜各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龙胜各族自治县旅游资源管理条例》。《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共41条。1997年经自治县十一届人大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当年7月25日,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施行。条例的制定施行对依法开发利用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乱砍滥伐森林的违法行为,促进全自治县森林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起草的《龙胜各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经自治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原则通过,至2005年底此条例的修改工作仍在进行中。
《龙胜各族自治县旅游资源管理条例》1996年4月起草,至2005年底此条例制定工作仍在进行中。金秀瑶族自治县制定单行条例、配套法规
从1996年起,自治县开始制定单行条例,并送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2000年3月31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自治县实施《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金秀瑶族自治县水源林8.2万公顷,每年衍生水资源径流量26亿立方米,辐射周边5个地级市中的8个县(市)41个乡镇,直接灌溉农田和耕地87.5万公顷,还为200万群众提供生活用水。但由于水源林保护区中的林木只能保护,不能采伐,瑶乡林农坐在金山上却难以脱贫。《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制定、实施,在保护森林与农民致富中找到了一个双赢的“法宝”。通过条例宣传引导,瑶乡人民爱山护林的意识逐步增强,共有5个乡镇106个村屯的群众自觉把集体杂木林1.1万公顷纳入公益林保护。全自治县林业发展步入良性轨道,全自治县林种结构调整趋于合理化,经济林总面积已达3.29万公顷,其中八角林2.54万公顷,茶叶0.16万公顷,八角林和茶叶的规模生产给大瑶山农民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同时为弥补自治县的损失,2001年国家开始对自治县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100万元,并逐年增加补偿金额,林区农民收入逐步提高。2004年底,自治县贫困人口比2000年下降了22.75%。
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实施《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和开发自治县得天独厚的旅游、避暑资源,促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旅游事业同步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https://www.daowen.com)
2003年8月1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批准实施《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条例在使《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更加具体化的同时,提出了保护大瑶山这座仅次于云南西双版纳的全国第二大动植物物种基因库、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具体措施。
此外,自治县瑶族医药管理条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单行条例也正在制定和待批之中。
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各种单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使自治地方的法制管理更趋于合理化、具体化和科学化,对于调动自治县各民族人民的积极性,保护和利用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加速改变瑶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落后状况,促进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和繁荣,加强民族团结,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金秀瑶族自治县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和措施,主要有《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1991年9月)、《关于加快我县城乡集贸市场建设的规定》(1992年5月)、《关于鼓励本县各乡镇到头排、桐木经济开发区办企业的优惠政策》(1992年7月)、《关于鼓励县内外客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2001年4月)、《关于鼓励县内外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2003年)。还制定和实施了《关于鼓励发展蔗糖生产的决定》《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林果开发》《关于造林育苗、封山育林贷款补助奖励办法的规定》《关于加快大瑶山茶叶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快金秀大瑶山中草药材产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快绞股蓝发展的决定》《关于连片开发水果经济林的有关决定》《关于鼓励和支持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关于优化金秀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等许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