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自治县单行条例、配套法规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节 制定自治县单行条例、配套法规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县有权依法制定适合本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单行条例。至2005年底,广西各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有1997年制定的《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制定的《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制定的《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制定的《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2年制定的《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等。(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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