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制定单行条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恭城瑶族自治县制定单行条例

1996年3月29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二届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单行条例的决议。1997年3月,《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县二届人大第5次会议审议,同月8日,自治县二届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草案)》。

《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依据,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和恭城森林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条例草案设7章、56条。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在不违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下,扩大了自治县的自主权。主要有:自治县林种结构调整规划权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为方便群众,野外用火乡镇有权审批1.5~50亩;因灾损坏的竹木和伐区剩余物,不列入自治县年度采伐限额;中、幼林抚育间伐的木材,不计入年度主伐指标;薪炭柴和在林木生产中带出来的短小材、炼山材,不列入当年采伐和销售指标;按照林种结构调整需要砍伐的林木,不列入年度采伐限额;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木材,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凭证加工或销售;自治县自治机关有建立、完善自治县木材市场管理权。(https://www.daowen.com)

1997年7月25日,《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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