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民族政治平等
广西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各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各民族获得政治平等权利,建立政治互信关系的基础。(https://www.daowen.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壮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省级行政区域。1958年成立。至1990年先后成立自治县13个,其中:1951年建立龙胜各族联合自治区(县级),1952年建立金秀瑶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和三江侗族自治县,1952年建立隆林各族自治区(县级),1955年建立都安瑶族自治县,1956年建立巴马瑶族自治县,1958年建立防城各族(京、瑶、苗等族)自治县,1983年建立富川瑶族自治县,1984年建立罗城仫佬族自治县,1987年建立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988年建立大化瑶族自治县,1990年建立恭城瑶族自治县。1992年,广西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4月9日,在南宁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富林在会上做了题为《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开创广西民族工作新局面》的讲话。会议总结了广西民族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分析现状,进一步明确20世纪90年代广西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苗族、瑶族人口较为集聚的西林、凌云两县从1992年起,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1993年,撤销防城各族自治县,设有防城区和东兴经济开发区,其原享有的民族自治县经济政策待遇不变。资源县从1995年起,享受自治县政策待遇。在建立自治县的同时,广西在乡一级行政区域中建立民族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平南县大鹏镇从1993年起享受民族乡政策待遇。至1999年全自治区共建立民族乡63个。2001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东兰县撤销2个民族乡。2005年,凌云县的力洪瑶族乡并入玉洪瑶族乡,田林县的弄瓦瑶族乡、福达瑶族乡分别并入八桂瑶族乡和八渡瑶族乡。年末,全自治区有民族乡58个,其中瑶族乡46个,苗族乡8个,瑶族苗族乡、回族乡、侗族乡、仫佬族乡各1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使散杂居的少数民族也能充分享受到自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