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

1991年,自治区在实施“二五”普法规划中,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各市县民委与有关部门配合,采用发学习材料,办学习班,开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南宁市、柳州市和河池地区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列为地、市党政干部轮训的学习内容,使干部普遍地受到一次《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马列主义民族观的教育。1991年4月起,自治区举办各级领导普法学习班共242期,参加人数近10万人,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11月18日,南宁市举办专题报告会,邀请广西民族学院教授举办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讲座,宣传解读《民族区域自治法》,科级以上干部500余人参加。

1994年10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南宁召开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10周年大会,总结10年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情况。各地市同时举行纪念活动,并采取多样形式,宣传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关法规。

199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40周年,自治区采取与自治区成立40周年庆祝活动相结合的多种方式,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南宁市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民族法律法规问题,举办邓小平民族理论与南宁改革发展座谈会,在《南宁晚报》刊登部分领导干部、理论工作者的发言要点。组织编写南宁市庆祝自治区成立40周年宣传提纲《走向辉煌》、举办大型展览《迈向21世纪的南宁》等,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成就。柳州市结合自治区成立40周年大庆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以普法的形式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印制《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宣传资料1万份,《民族区域自治法》连环图片200套2800张分发全市,在主要街道张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图片,组织宣传车上街宣讲自治法。

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经过修订后颁布,自治区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四五”普法学习内容。各地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深入学习领会,根据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精神,推动广西各项工作。10月,南宁市民委在朝阳广场设立宣传点,向群众散发3000多份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民族法律法规问题,扩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2002年4月初,自治区民委会同自治区统战部、自治区人大民委、自治区政协民宗委等部门,在南宁举办一期《民族区域自治法》培训班,各地市共160人参加培训。全国人大民委副主任尹克升、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毛公宁等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培训班上讲授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知识。国家民委主任李德洙来南宁给厅局以上领导干部讲课。自治区民委领导和专家到自治区各市县进行培训讲课,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从4月中旬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大民委、自治区民委在《广西日报》理论版开辟《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专栏,每星期刊登民族理论宣传文章2篇。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民委、广西电视台制作《民族区域自治法》知识宣传片,在广西电视台播放。

2003年设立《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周,用一周时间,在全自治区各地专门进行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4月16—18日,自治区民委在柳州市举办《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培训班,培训各市、县对口部门法制宣传教育骨干50多人。南宁、柳州、桂林、百色、贺州、钦州、防城港等市和凤山、隆安、隆林等县(自治县)也相继举办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培训班,共培训民族法制宣传骨干2000多人。9月的第一周,桂林市、柳州市、防城港市和兴安、灵川、隆安、融水、防城等县(区、自治县)分别举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周活动,并通过播放电视专题片、在报刊发表专题文章、张贴宣传标语、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深入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004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8月起,自治区开展一系列纪念宣传活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家能等接受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采访,畅谈广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取得的伟大成就;9月2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自治区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座谈会。自治区四家班子的领导以及各有关市的人大常委会、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部分自治县、民族乡的领导,民族理论专家和12个聚居民族的代表共90多人参加。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潘琦参加会议并讲话,部分代表发言,全面回顾总结广西20年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进一步坚定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法规政策指引下建设繁荣民族自治地方的信心和决心。至10月,自治区组织报刊宣传专栏、知识竞赛和广播电视专题系列报道。在《广西日报》设宣传专栏,组织自治区直属机关及市县30多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发表纪念文章,举办民族知识及《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奖竞赛;在广西电视台多个频道播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焦点报道和5集新闻系列报道;在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多次播发自治区和有关市宣传活动的新闻;自治区民委主任罗黎明就如何做好新世纪新阶段自治区民委的工作接受广西电视台的专题采访。编印了2万套3开张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提纲贴画,分发给各市、县、乡以及自治区直属部门,大张旗鼓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知识。

当年,自治区各地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宣传活动。河池市人民政府对全市20年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系统地总结河池市民族政治、民族经济、扶贫开发、民族文化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基本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政策建议。自治区民委积极推广河池市人民政府的经验和做法,行文要求全自治区各市民委学习河池市的做法,推动各地全面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成绩和经验,研究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促进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时,指导各市县民委在市县城区主要街道拉挂宣传横幅、散发宣传材料、出版宣传板报、举办专场文艺晚会、利用街头文艺宣传队演出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2004年,南宁市民委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的墙报

南宁市组织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纪念宣传活动,成立由市人大牵头,市人大民族华侨宗教委、市民委、市政协海外联谊民族宗教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组织机构,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加强自治法宣传工作的领导。纪念宣传活动历时10个月,规模遍及各县区及其街区、乡镇。活动期间,市级新闻单位共开辟专题专栏10个,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民族工作成就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市长林国强在《南宁晚报》发表署名文章,副市长唐济武在南宁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南宁电台摘要发表有关新闻;南宁市民委还组织编印5万册64开约20页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提纲和宣传张贴画,分发给各县区民族局在宣传活动周广为散发;市区主要街道共拉挂宣传横幅80条,出版150块宣传板报,举办25场文艺晚会,各县区利用民族节庆、公众假日组织县文工团、街道(乡镇)文艺队进行巡回宣传演出,武鸣县将宣传活动与“三月三”歌节结合开展,横县则利用第四届全国茉莉花茶交易会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5个城区利用文化广场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山歌擂台赛、知识竞赛、书画展、召开专题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出动宣传车、县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电视字幕标语、板报、标语、横幅等形式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来宾市把当年5月份作为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活动月,活动月期间,全市各县(市、区)分别开展纪念宣传活动,以召开纪念座谈会,举办专场文艺会演、张挂宣传画、宣传横额、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全方位深入地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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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灵川县民族局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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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百色市召开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座谈会

2005年6月,自治区党委召开常委会,专题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5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5月份颁发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研究贯彻会议精神具体方案,决定年内适时召开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暨第五次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部署起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具体办法。同年8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典筹备工作,成立了以自治区党委书记和自治区主席为主任的庆典工作筹委会。各地市组织学习《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领会其精神实质,并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法规宣传标语,举办文艺演出等形式进行宣传,做到报刊有文、广播电视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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