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民族团结列入普法和干部培训内容
1991年,广西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二五”普法教育内容,以多种形式逐步建立民族团结宣传教育长效机制。1995年,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司法部《关于进行1994—1996年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列为普法内容,进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青少年以及新闻、出版、文化部门。同时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各级党校干部培训中设置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课程。1996年,南宁市在《南宁市“九五”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中,对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出了规划,要求在理论学习方面,每年都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内容,各级党校的干部培训班都设置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课程;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民族团结教育始终是重点;在文化建设和精神产品生产方面,民族团结是永恒的主题;在提高市民素质方面,民族团结是行为准则。桂林市从1996年起,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中均开设民族政策法规、民族知识课,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民族法规、政策、民族知识的教育,提高干部的素质。
1997年,广西进一步明确将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宣传内容作为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课程,要求各级党校、干校和大中专院校要增设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课程。(https://www.daowen.com)
1998年,南宁地委党校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6期,参加学习的乡镇以上领导干部共5000多人,每期培训班都以学习邓小平民族理论、江泽民总书记有关民族工作的重要讲话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有关民族工作论述为培训重要内容。同时,先后7次邀请国家民委政法司、广西民族学院、广西民族研究所的专家教授给各级领导干部作民族政策法规宣传讲座。1998—2003年,广西有8个地市共举办20多期民族法规民族政策学习培训班,培训了民族法律民族政策教育宣传骨干1000多人。2002年,南宁市决定从当年起在市委党校开办的各类培训班中开设“民族问题与民族工作”课程,涉及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规、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等内容,此课程被列为今后干部教育培训公共课之一。南宁市委、市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市委党校开办的各类干部培训班中要开设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课程,作为全市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内容之一,同时要求此项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进一步加大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