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贴息贷款
扶贫专项贴息贷款 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加大了扶贫资金的投入,每年安排发放10亿元专项贴息贷款,支持全国重点贫困县开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解决群众温饱问题。专项贴息贷款由中央财政补贴大部分利息,所需信贷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专项安排,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并进行专项管理。贷款收回归还中国人民银行。
在广西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属专项管理的贷款,是扶贫贷款的主要方面。这部分贷款,落实在乐业、凌云、西林、德保、那坡、隆林、靖西、田东、平果、巴马、东兰、凤山、都安、环江、罗城、南丹、天峨、大化、天等、龙州、三江、金秀、融水、龙胜24个重点贫困县(自治县)。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专项贷款规模和同额资金。指标的分配以贫困人口为基础,参照项目经营情况、用款进度、项目经济效益等。
1992年,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对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每年新增指标的70%切块给县支行掌握使用,方便了扶贫专项贷款的审批,减少了中间环节。当年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重点支持资源开发和农副产品加工,全年累计发放2.57亿元。1993年累计发放扶贫贴息贷款2.53亿元。
1997年,国家分配给广西的扶贫专项贷款为5.66亿元,其中贴息贷款2.14亿元,非贴息贷款3.52亿元。当年,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共发放扶贫贷款8.4亿元,支持项目551个。扶贫贷款年末余额22.61亿元,比年初增加5.94亿元。扶贫贷款发放实现三个倾斜:一是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的贫困乡、村、户倾斜,全年直接发放到户的贷款占扶贫贷款总额的35.3%;二是向有助于直接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倾斜,全年投入此类项目的贷款4.66亿元,占扶贫贷款总额的77.9%;三是向异地安置点倾斜,支持28个异地安置点、4万多贫困人口的扶贫开发。(https://www.daowen.com)
2005年,广西获扶贫贴息贷款5.31亿元(含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贷款1.88亿元)。
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 1990年,广西有乡镇企业75.39万个,在职职工19.91万人,固定资产原值36.72亿元,纯利润7.03亿元。“八五”期间(1991—1995),国务院决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贷款用于支持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发展。1992年,经自治区民委争取到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贴息贷款1000万元,扶持了8个地区(市)31个县的31个项目。1993年,自治区乡镇企业31个项目总投资2023万元,获中国农业银行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1000万元。1996年开始,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增加到每年1.2亿元,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贴50%利息。2005年,自治区乡镇企业获贷款77.15亿元。
【注释】
[1]民族贸易简称“民贸”;民族用品全称为“少数民族特需用(商)品”,简称“民族用品”或“民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