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经费
民族工作经费,原称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是国家预算支出中用于处理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困难的专项经费,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的款级科目之一。
1999年,中央财政将民族机动金改为民族工作经费分配下拨,同时要求各省区财政按比例配套设立民族工作经费。民族工作经费由省(区)财政厅、民委共同管理。
2001年1月19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民族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各地、市、县认真落实,其中贵港市每年安排70万元,柳州地区每年安排56万元,柳州市每年安排15万元。南宁市则根据自治区民委安排其民族工作专项经费额度,按1∶1的比例落实该市的民族工作经费。
2002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改名为民族工作经费,原则上每年安排市、县(市、区)二级民族工作部门使用1000万元,余下1000多万元由自治区民委本级使用。(https://www.daowen.com)
当年自治区民委共向民族地区分配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工作经费)2000万元。
2004年,为了进一步管理和规范使用民族工作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民委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并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制定了《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对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原则、使用范围,各有关省区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经费的支出使用及追踪问效等做出了规定。2005年5月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又明确要求,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地方财政也要相应设立并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000—2005年,自治区民委共分配安排民族工作经费1.15亿元,年均2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