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当增加民族自治地方的机动财力,在核定年度预算收支时,国家预算每年安排一笔民族地区补助费,用以解决民族地区一些特殊开支的需要。最初在计算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时,按照本地少数民族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个别地区有高有低);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之后,中央财政几次发文,要求地方财政对这部分专款按照实际需要逐年增加。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财政在计算民族地区税收返还额时,保留了这项财力的照顾政策。

1990年,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印发《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笔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做出新的规定,明确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性质。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是在正常经费以外,用于解决民族地区一些特殊困难的补助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和重点安排,各地不能因有补助费而削减正常经费,或以补助费顶替正常经费,严禁用于盖楼堂馆所等,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补助费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规定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开发性生产,修筑乡村简易公路、便桥、人畜饮水和文教卫生事业;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和其他一些困难,只作一般性照顾。5月起,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使用。对发展文化、教育、卫生和边远山区的乡村修筑简易公路、便桥、人畜饮水等实行无偿援助;对发展种养和加工等开发性生产并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有偿使用。1990年,广西的少数民族补助费支出542万元,1991年支出510万元。

1992年,为贯彻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决定“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要达到每个少数民族人口1元钱”。1994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4—1995年财政部增拨广西的“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每年划出1000万元,建立“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以下简称“少补费”),由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组织投放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从1998年开始,“少补费”重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决一些特殊困难的民族事业项目。安排的资金规模为1700万元,由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共同管理,资金投放的方式是国家预算中每年安排用于解决有关少数民族一些特殊开支的财政性专款,改为全部无偿投放。扶持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1999年,自治区民委安排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1700万元。(https://www.daowen.com)

2000年,广西共安排全自治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2131万元。当年,自治区民委集中民族工作经费资金建设“民委示范工程”,当年自治区民委在兼顾各地市资金使用的同时,投资200多万元重点建设7个示范工程,涉及中小学教学楼、民族文化、移民搬迁、民族新村建设等。在桂林地区投资60多万元,拉动当地政府配套投资50多万元,在荔浦县蒲芦瑶族乡实施“移民安置工程”,使27户94名原来无田无地的瑶族群众有了永久性安家、立足、生存、发展之地,解决了50多年来当地政府想解决而又无力解决的遗留问题。

2001年,自治区民委实施第二期“民委示范工程”。投资20万元,拉动平果县政府投资19万元,群众筹集资金20多万元,在平果县六召村建设民族新村,共建成砖瓦结构房屋57户102间,钢筋水泥结构房屋5户10间,建筑总面积3080平方米,解决了62户226人的住房问题。投资建设靖西县龙邦镇国门学校,龙州县水口镇共和小学、垌桂村输电线路、罗回村工业示范园,融安县浮石镇浮石村小学,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乡德峨村卫生所,大化瑶族自治县七百弄乡高压电线,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公路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横安公路,贺州鹅塘中学土瑶学生宿舍楼,南宁市郊区明天小学教学楼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投资额都在20万元左右,办了一批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当地群众都在项目显著位置标上了“民委援建项目”等字样,体现了对民委工作高度认可。

2002年,广西财政正式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改称为“民族工作经费”,使用范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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