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民族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1990—2005年,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民族教育工作的需要,广西逐步恢复和完善了从自治区到各市县各级政府部门的民族教育管理机构,1992年自治区教委设置民族教育处,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自治区民委设立文教处,主要职责是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负责对自治区民委所属民族中专的管理,指导办好地、市民族中专、民族干校,加强与各类民族院校(民族班)的联系。市县(自治县)民委(民族局)也相应承担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各类民族学校(班)的职责,成立民族教育科(股)负责具体事务。
1998年的机构改革,在机构大量精简人员的情况下,教育厅保留了民族教育处,自治区民委保留了文教处,地、市、县民委也设有民族教育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民族教育工作。(https://www.daowen.com)
2002年,广西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求市、县、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通盘部署和安排民族教育工作,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重视民族教育、确保民族教育投入、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重视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给予大力表彰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