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国家民族教育法规和政策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贯彻实施国家民族教育法规和政策

自198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广西各级党委、政府从广西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家民委、教育部等有关发展民族教育的法规条例,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相机出台发展民族教育决定和意见,推动广西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制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根据需要与可能,举办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员。在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的公办民族中、小学,开展民族语文和双语教学。1991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决定》指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充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有力措施,把发展民族教育同振兴当地经济、脱贫致富结合起来。要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合理确定民族教育的发展规模与速度,优化教育结构,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1992年3月15日,国家教委与国家民委联合召开了全国第四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1993年,国家教委制定和颁发《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与政策作出了详尽的规定。1994年,自治区贯彻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教育经费和师资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教育采取特殊的倾斜政策,办好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和本专科民族班教育,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发展教育路子。当年,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实施扶贫计划,逐步实现“两基”(基本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积极发展初、中等职业教育,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制定并实施教育扶贫计划,坚持把智力开发和经济开发结合起来。

2000年,广西贯彻国家民委和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提出广西少数民族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基本思路。2001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全面提高少数民族整体素质,继续贯彻实施一系列民族教育特殊政策,扶持发展民族教育。(https://www.daowen.com)

2002年7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了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方针和原则,以及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2003年8月19—20日,广西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在自治区首府南宁市召开。全自治区14个市分管民族教育的副市长、教育局局长、民委主任、各高校校长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共80多人参加会议。自治区代主席陆兵、副主席吴恒到会并讲话。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意见》《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2003年至2007年发展规划》《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2004年至2006年发展规划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委关于加快我区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4个文件。这些文件对发展广西民族教育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以及实施办法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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