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级政府经费投入
民族教育经费财政投入 1991年,为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把民族教育的投入作为重点予以保证。除坚持要求各级政府的教育拨款要做到“两个增长”,地方各级机动财力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外,同时规定,国家给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按10%的比例用于贫困地区实用技术培训;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按10%左右的比例,少数民族补助费按30%以上的比例用于这类地区的教育。国家拨给的各种教育专项补贴,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保证相应的配套资金。至1991年,国家从1983年以来补助给广西老、少、边、山、穷地区普及初等教育基建投资7400多万元,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了配套投资1亿多元,使民族地区学校办学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这一期间为了消除中小学校舍危房隐患,全自治区各级政府,动员各族人民多渠道集资办学,筹集资金10多亿元,改造、新建校舍6000万平方米,解决了几十年来危及师生安全、影响基础教育发展的老大难问题。
1990—1994年,自治区加大投资力度,5年投入400多万元,各有关县(市)也相应配套资金,对有壮文实验任务的23个县的民族中学进行改善建设。有壮文实验任务的23所民族中学,都具备了6个至12个班的办学规模,有的建教学楼或师生宿舍楼,学校基础建设逐步完善。宜州市民族中学创办仅4年,建有教学、教师宿舍楼,还有400米跑道的运动场,校园面貌焕然一新。没有壮文实验任务的民族中学中,如天等、宁明等县民族中学也加快了建设步伐,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天等县民族实验学校,是县教育局接收原壮文学校改建而成的新校,学校校舍简陋,仅有几间破旧房子。在自治区投资15万元、县投资10万元的基础上,学校多方筹措资金,建起了两栋教学大楼,修建了1栋教工宿舍,建起了校门和学校围墙,学校具备了开办小学18个班、初中9个班的规模。
1994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作出的《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中,除重申过去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外,还规定自治区和有关地、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边远贫困地区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扶持这些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国家下拨的民族教育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规定拨付配套经费;自治区从各地征收的地方“三税”教育费附加中提取3%用于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农村教育费附加,县(市)可视实际情况提取不超过20%的数额用于调剂、补助本辖区内相对困难的乡镇。同年,广西有中等师范学校29所,中等财经学校5所,在校学生27999人(其中中等财经学校学生1882人)。在中等师范学校中,规模最大的是南宁、桂林、百色、河池巴马4所民族师范学校,每校在校学生都超过千人。中等师范学校办学经费由所在地财政纳入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安排学生经费,每年按计划招生名额和经费定额核拨,5年间共拨经费4354万元。
1998年,全自治区教育经费投入73.77亿元,其中财政拨款38.13亿元,占总投入的51.68%;多渠道筹措经费35.64亿元,占总投入的48.32%。50个贫困县教育经费投入18.80亿元,其中财政拨款12.5亿元,占总投入的66.48%;多渠道筹措经费6.3亿元,占总投入的33.52%。50个贫困县教育经费投入占全自治区教育经费总投入的25.49%,教育财政拨款占全自治区教育财政拨款的32.78%,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占全自治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17.68%。当年,全自治区人均教育经费148元,其中人均财政投入经费71元,人均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77元。50个贫困县人均教育经费123元,其中人均财政投入经费82元,人均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41元。
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基础教育特别是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进一步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集中管理,统一设立财政工资专户,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帮助财力困难县解决中小学教职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求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必需的公用经费。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用好国家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等专项资金,重点帮助民族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实施危房改造。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民族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2001—2003年,广西先后投入22.6亿元,组织实施国家级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教育对口支援工程和边境建设大会战教育建设工程。其中边境建设大会战教育项目工程共计投资25639万元,共建设861所中小学,2003年绝大部分的教育项目工程已经完工交付使用。这一系列的教育建设工程为民族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推进了民族贫困地区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程,促进了民族贫困地区“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巩固提高。
2002年,安排1600万元用于补助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一步提高民族地区中小学的入学率,降低辍学率。
2005年,广西安排921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在少数民族聚居的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农村基础教育“两免一补”(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杂费、免书本费、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共有131.4万名中小学学生(其中小学生88万名,初中生42万名,特教生1.4万名)获得“两免一补”的资助,占广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的18.5%。其中,民族县和边境县共有30.57万名中小学学生(其中小学生20.64万名,初中生9.61万名,特教生0.32万名)获得“两免一补”的资助,占广西民族地区边境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的34.8%。
各种资助补贴 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民族教育奖励基金会,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副主席担任理事长;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计委、体委、民政厅、文化厅、侨办、人民银行、总工会、团委、妇联、教育工会、科干局和各地市教育局部门负责人组成理事会。(https://www.daowen.com)
1990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拨出200万元左右,作为少数民族大学预科学生的学费补贴,对少数民族大学预科学生实行免学费入学,确保高校预科学生全部入学就读。1997年,自治区决定将大学民族预科生人均经费标准由每年1700元调至2500元,经费开支列入自治区年度财政预算。
1999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春雨奖学金”,5年内拨款1000万元(平均每年200万元)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至2002年,共有10800名学生获奖,获奖学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占57.2%。从2003年起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实施期为5年,每年投入500万元。
2001—2005年,广西从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中设立“贫困学生助学金”,共拿出1800万元用于资助民族地区贫困中小学学生。
2003年,自治区财政拨出专款42万元,对广西民族中专寄宿制高中班学生给予生活补贴。自治区民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制定贺州市寄宿制瑶族班办学方案,投入160万元改善贺州市寄宿制瑶族班办学条件,并从2003年起,由自治区民委和自治区教育厅连续3年每年各投入10万元,加上当地的配套,解决寄宿制瑶族班1080名学生的生活补助问题。同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扶持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就读,此项经费由自治区民委与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2003年度发放助学金84万元,有146名大学生、297名高中生获得补助。2004年度发放资助资金116万元,资助大学生221人,高中生333人。
同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2004年至2006年发展规划》,从2004年起,广西在原有寄宿制民族班每年投入870.3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投入486.8万元,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学生生活补助。各级各类寄宿制民族班全部面向老、少、边、山、穷县、民族乡和散杂居农村,招收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特困生,特别是瑶族、苗族学生。
2004—2005年,钦州市共有20名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获得自治区民委发放的入学专项补助,共获得专项补助3万元。

2005年2月9日,钦州市钦南区为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发放入学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