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法定单位名称牌匾、公章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法定单位名称牌匾、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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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壮语文翻译人员正在进行同声翻译(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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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壮语文翻译人员在与其他语文翻译人员交流(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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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原副主席韦继松(壮族,左四)在参加“两会”期间到壮语文翻译人员工作驻地看望翻译人员

198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所挂牌子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的委、办、厅、局,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机关正门所挂的机关法定名称的牌子,一律书写壮汉两种文字。”同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悬挂的牌子和印章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悬挂的牌子,按一九八四年三月二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所挂牌子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其印章也同时并刊壮汉两种文字。”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重申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挂牌的通知》,对“全区各机关团体、学校等法定名称的挂牌一律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各地、市、县直属的委、办、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粮所、银行、邮电所、供销所、卫生院、中学、中心小学等)也都应在单位名称牌子上冠上壮文”进行了重申。(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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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前的牌匾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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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机关牌匾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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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单位牌匾(左图)、公章(右上图)、路牌(右下图)等名称均使用壮汉两种文字进行标注(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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