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198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强调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相应机构,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多的地区、县也应视工作需要建立相应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办公室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实际需要,在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1986年,根据《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国务院关于古籍整理出版规划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国家民委〔1982〕民文字第179号文件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金宝生、莫乃群、秦振武、黄宝山任顾问,张声震任组长,张景宁、余达佳、张洋、蓝怀昌任副组长,成员有覃光恒、覃展、梁彬、潘古、黄钰、蓝鸿恩、包玉堂、粟冠昌、李英庭、徐方治、张胤、农冠品、蒋廷瑜、韩肇明、蒙光朝、苏永勤、覃波、莫凤欣。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实施广西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研究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广西民族古籍办),核定事业编制5名,专门负责全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整理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组织、协调、联络、指导以及服务工作,并承担国家民委下达的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任务和接受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的工作指导。历任办公室主任:梁彬(1986—1987年)、陈天枢(1987—1992年)、黄家望(1999—2001年)、欧薇薇(2002—2012年)。2007年该办办公地址由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4号搬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一里1号。
广西民族古籍办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古籍的政策和法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指导全自治区各市县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翻译、出版工作,协调跨省(区、市)少数民族古籍协作的相关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广西少数民族古籍抢救保护工作建议,围绕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持起草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相关法规、文件;组织制定全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承担国家民委下达的少数民族古籍重大项目;培养全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人才,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业务培训;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资料保存和开发利用,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民族文化资源服务;建设面向社会公众的广西少数民族古籍门户网站,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国内外宣传和业务交流工作;承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自治区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成立后,有50个县(市)也参照情况,先后建立了县一级的古籍整理领导小组,组长一般也由一位县级领导担任,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大多由民委负责,部分县市则由文化部门负责。针对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的情况,在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建议并协助下,成立了自治区卫生厅少数民族医药古籍整理领导小组、广西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文化汉文古籍整理小组、自治区民间文艺家协会古籍整理小组等。(https://www.daowen.com)
1994年、2004年因领导小组成员离退休、工作调动或去世等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2004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桂政办发〔2004〕149号文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民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政府副秘书长和自治区民委主任担任,成员包括自治区民委、文化厅、文联、社科院、通志馆、档案馆、博物馆、新闻出版局等单位有关领导,理顺了少数民族古籍工作领导关系。进一步明确了广西民族古籍工作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以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为牵头,民族工作部门为依托,文化、社科院所、高等院校及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的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护整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了对工作的领导。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文件指出:今后在除领导小组组长以外的领导小组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时(离退休或调离),由其所在单位接任的干部继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届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文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确认生效。
2005年12月6日,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在南宁市召开会议,领导小组副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庞栋春主持,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副主席出席会议并讲话,出席会议的领导小组成员有自治区民委副主任龙毅、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李格训、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图书处处长利来友、自治区文联副主席赵如锋、广西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古小松、广西通志馆副馆长雷坚、广西档案馆馆长黄明初、广西博物馆馆长黄明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欧薇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