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规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制定法规

2003年,自治区抓紧立法工作,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政策法规。年初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列入立法计划后,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成立了由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有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民委等部门参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小组,开展调研、学习并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依法、有据、规范、简明”的要求,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举行了行政许可论证会,并在《广西日报》全文公布。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全票通过;9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全面部署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了加强宣传,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周”和“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依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共识。12月14—25日,自治区文化厅、广西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广西群众艺术馆及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在南宁市朝阳广场、广西民族学院、瑞士花园社区及全自治区14个市、部分县(市)开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周”活动。活动内容有:制作喷绘展板、巡回展览并举行有奖问答。组织民族特色浓郁的民族文化展演,包括白裤瑶铜鼓舞、天琴弹唱、侗族大歌、嘹歌对唱、歌王即兴对歌等。以专题新闻、跟踪报道、实地采访等形式,组织报纸、杂志、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各类媒体开展相关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台向全自治区播放“薪火相传——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专题片。召开《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随后,广西各市及部分县轮流将展板运到当地结合本地的资源举办展览和表演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展览和表演活动持续了3个多月,100多场。(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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