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民族事务管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七篇 民族事务管理

民族事务,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体为监督检查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贯彻落实;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协同财政部门管理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的资金,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贯彻中央各个时期的民族工作精神,完善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

1990—2005年,广西经过几次机构改革,管理民族事务部门设置渐趋健全和完善。有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自治区民委),各地级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各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简称县(自治县)民族局]等。各级民族事务管理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保持相对稳定,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为广西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自治区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政协设民族宗教委员会或者联合委员会。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根据本地实际,或者单独设立民族委员会,或者设立联合委员会。这些工作机构也是地方民族工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时期,自治区各级民族工作机构根据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进行了多次重大问题的专项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建立信息直报点、编印民族工作动态、民族工作信息的内部刊物,采集民族信息,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上级党委、国家民委,为党委、政府了解民族情况提供最直接的信息。广西在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指导、监督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工作。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国家民委、全国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等到广西进行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https://www.daowen.com)

广西坚持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对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990年、1995年、2000年先后制定和修订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办法,保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建设水、电、路、教育、卫生、文化等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1990—2005年,广西继续把解决少数民族特殊需求作为贯彻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扶持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采取措施尊重少数民族传统饮食、生活风俗习惯,以特定少数民族人口为对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1990年以来,广西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较快,流动人口中的少数民族人口也日益增多,城市民族工作量逐步增大。部分城市开始制定一些规范城市民族工作的行政性法规,使城市民族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2000年12月岑溪市出台《岑溪市少数民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是广西率先出台的一部地方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办法。广西于1994年11月在桂林、2001年8月在南宁召开全自治区城市民族工作会,会议总结和交流了各市民族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广西城市民族工作的现状,研究并提出了进一步搞好广西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各市传达执行,推动广西城市民族工作的开展。

协调民族关系是民族事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广西在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民族群众之间的一些利益纠纷问题时,始终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对侵犯少数民族群众权益和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依法处理,不允许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一些偶然事件或经济纠纷挑起民族矛盾;二是在处理民族群众之间的利益纠纷或摩擦事件时,坚持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例如1995年6月调查处理《中国白裤瑶》一书引起的争议,1997年妥善处理上思县山林纠纷,1999年化解田林县壮瑶群众的矛盾,2001—2005年处理多起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经营、生活中产生的利益纠纷和摩擦事件,使事态得到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了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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