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机构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一章 民族工作机构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民族工作的需要,广西逐步建立和完善从自治区到各市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民族工作机构,各级地方民委是同级政府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政领导机关民族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加强和健全各级民委机构,充分发挥其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是推进广西民族团结和进步事业的重要保证。1992年,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重申各地、市、县(自治县)民委,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直接受各级政府领导,要充分发挥其作用。

至2005年,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保持相对稳定,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为广西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自治区民委保留原有机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防城港市、贵港市、百色市、河池市、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市10个市民族工作机构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梧州市、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4个市民族工作机构在统战部挂牌。(https://www.daowen.com)

广西各地的民族工作机构名称一般为“地方名称+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民委”,但也有例外。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民族事务委员会一般定为处(县)级行政单位,并按业务性质在委内设立必要科室,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民族事务机构定为局,一般为科级单位。有的县(区)民族工作机构在统战部挂牌,用统战部的编制。

自治区人大、政协分别设有民族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根据本地实际,或者单独设立民族委员会,或者设立联合委员会。这些工作机构也是民族工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督促检查各项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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