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民族关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五章 协调民族关系

协调民族关系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1990—2005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解决民族间的矛盾、纠纷,实现和保障民族平等,促进民族间的联系、了解和友谊,完善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和登记管理,是协调民族关系的基础性工作。1990年,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及变更做出一系列明确规定。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时在民族成分填报工作中,广西有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要求恢复或改变民族成分。自治区民委实事求是按《规定》第三条精神给予办理。同时在人口普查工作中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把好民族成分关。(https://www.daowen.com)

1990—2005年,广西继续把解决少数民族特殊需求作为贯彻民族政策、促进各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举办传统活动特定场所需要,1992年龙胜各族自治县重新修复银水侗寨,1993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维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程阳风雨桥,2000年东兴市重新修建澫尾哈亭等基础设施建设。2001—2003年,为扶持民品生产企业,国家给予贴息贷款1440万元,企业享受银行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5.06亿元,贴息额934万元,技术改造贷款总额1.81亿元。2004年南宁市为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为参会的穆斯林协调清真饮食专供工作。2005年柳州市人民政府出资回购市清真饭店。南宁、柳州、桂林、玉林等市尊重少数民族特殊习俗需求,解决清真饮食的供应、销售问题,解决回民专用墓地问题。

广西各民族之间关系向来十分融洽和睦,但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出现部分民族群众之间的一些利益纠纷。自治区民族工作部门均按政策妥善处理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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