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专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专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族字〔2003〕87号(2003年11月6日)

各市民委(民侨委、民宗委)、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排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专项补助经费的批复》(桂政函〔2003〕126号)文件精神,现将《自治区民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设立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专项补助经费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特别关怀和照顾,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请你们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的挑选、审核和推荐工作。

附件: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专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专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规章,特制定本法。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用途和补助范围

第二条 本专项经费用于补助考上大学(本科)和县级以上重点高中的我区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第一学年的学费,重点向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国定及区定贫困县(市)、民族乡的学生倾斜,使之能够进入学校就读。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补助条件、标准和办法

第三条 专项经费补助条件

享受专项经费补助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广西户口的少数民族;

(二)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地方中考并被大学(本科)或县级以上重点高中正式录取;

(三)农村人口年人均纯收入在650元以下,城镇人口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及以下。

第四条 专项经费补助标准

(一)大学(本科)每生一次性补助第一年学费(以录取院校的收费通知单所注明的金额为准。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高中每生一次性补助金额1000元。(https://www.daowen.com)

第五条 补助办法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须持入学录取通知书、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和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向当地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二)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核实学生情况,筛选、确定补助学生名单,并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和原就读学校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

(三)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对所辖县报送的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民委,由自治区民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审定,核拨经费。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民委负责将经费核拨到各市。各市民族工作部门再将经费核拨到县(市、区),并就经费使用的效果向自治区民委作出书面汇报。年终,自治区民委将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汇总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不定期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本专项经费由自治区民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向自治区民委下达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确保本项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 每年由自治区民委制定补助计划,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于六月份将指标下达各市民族工作部门,各市民族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所辖县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对所报送的学生名单须严格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拉私人关系。凡发现有徇私舞弊者,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有关材料及附表

第十二条 申请经费补助者,须提交如下材料并填写表格(一式4份):

(一)经费补助的申请书;

(二)入学录取通知书及录取学校收费通知单(提供复印件并验证原件);

(三)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单位)和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

(四)广西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自治区民委2012年11月编:《民族工作政策法规汇编》 (2000—2010年)社会事业卷,第529-5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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