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

(四)审查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

1.基本概况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中的回避制度,是指鉴定人及其参加鉴定相关人员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与被鉴定人及其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要求主动请求回避或者根据被鉴定人及其相对方的申请鉴定人及其相关人员依法回避的制度。司法鉴定要保持公正性、中立性,回避制度旨在消除人们对鉴定活动中立性的怀疑。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人和相关人员都需要遵循回避制度。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回避做了规定,主要分为三种形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而在司法鉴定中没有具体规定回避程序。

2.常见错误

①鉴定人没有主动回避;

②当事人没有提出回避;

③办案部门没有指令回避。

备注:虽然有法律规定回避制度,但是关于司法鉴定中回避具体程序没有规定,实践中刑事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当事人在鉴定前不知道鉴定人是谁,无从申请,鉴定后也只是告知鉴定结果,不知道鉴定人是谁,亦无法申请。民事案件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在鉴定前仅知道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是谁无法得知,回避自然无法提出;鉴定机构在受理时也很少会主动提及是否需要鉴定人回避。

3.法律索引

①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https://www.daowen.com)

第九十七条 (二)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②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有关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的;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原鉴定人的;担任过本案专家证人,提供过咨询意见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

第三条 法医人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关于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④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 回避。

4.典型案例

【案例1-4】某故意伤害案中,受害人通过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受害人不服,认为加害人与鉴定人有利益关系,鉴定人出具了虚假的鉴定意见。受害人发现该加害人与其中一个鉴定人曾一起吃饭的亲密合影,后提交相关证据,成功发起重新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