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桑蚕品种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审定制度。省级蚕桑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省级蚕桑品种审定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蚕桑品种的鉴定和审定工作;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级农作物或畜禽遗传资源审定机构,负责国家级、跨省(区)使用蚕桑品种的审定。现行国家蚕品种审定机构见图1.1。
图1.1 现行国家蚕品种审定机构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