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蚕品种审定归口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从2010年成立国家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至2018年期间,2015年初审了一批蚕品种,其中丝雨二号、桂蚕2号、粤蚕6号3对蚕品种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发布第2296号公告。2016—2018年虽然蚕品种试验正常进行,但审定工作因管理归口未落实,未能正常进行。
2019年2月1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增补蚕专业委员会的通知”(农办种〔2019〕3号),决定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下增补蚕专业委员会,至此蚕品种审定正式归口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2019年10月31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蚕品种审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9〕19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全国畜牧总站、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蚕品种审定工作,推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有关规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决定开展国家级蚕品种审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蚕品种的审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的组织工作。蚕专业委员会承担国家级蚕品种的初审工作。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蚕品种试验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开展蚕品种审定。
(二)申请审定的蚕品种,应当经过试验且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蚕品种审定标准》(见附件1)。
1.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
2.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3.具有适当的名称(见附件2)。
(三)申请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以下材料报送办公室。
1.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见附件3);
2.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3.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4.国家级蚕种试验总结报告;
5.新品种特征描述和图片资料,以及必要的实物。
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组织蚕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专家不少于蚕专业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初审采用会议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专家同意为初审通过。
(五)初审通过后,由办公室组织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后,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由委员会颁发证书并报农业农村部公告。
(六)未通过审定的,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委员会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审定;已通过审定的,收回并注销证书,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审定。
附件:1.《蚕品种审定指南》(见本章第三节)
2.《国家级蚕品种命名规则》(见本章第三节)
3.《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见本章第三节)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