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

(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及时审定、推广农作物品种(以下简称“品种”),促进农业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向全国品审会申报审定。

1.参加全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在多数试点连续两年表现优异,并经过一个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2.经两个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三条 按申报审定申请书各项要求认真填写,并附以下材料。

1.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年终总结报告(原件复印件)。

2.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虫)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3.指定专业单位的品质分析报告(原件复印件)。

4.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株、根、叶、花、隐、果实(铃、荚、块茎、块根、粒)照片。

5.栽培技术及繁(制)种技术要点。

6.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凡申报审定的品种,申报者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者,不予受理。

1.育(引)种者提出申请并签章。

2.育种者所在单位审核签章。

3.主持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单位推荐并签章。

4.育种者所在省或品种最适宜种植的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签署意见。

·第五章 申报时间

第五条 每年3月31日为申报审定品种的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第六章 品种审定

第六条 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后提交各专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报的品种进行认真讨论后,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审定,凡票数超过法定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的品种,通过审定。并整理好品种评语,提交全国品审会正副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后,统一编号命名,登记,签发审定合格证书(凡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前面加“国”的第一个拼音字母“G”和“审”的第一个拼音字母“S”,即加“GS”以示为国家审定通过的品种,如GS中棉12号),由农业部颁布。

第八条 对审定有争议的品种,需经实地考察后,提交下次专业委员会复审,如果审定未通过,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九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育种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交给种子部门,加速繁殖推广。

第十条 凡是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得繁殖,不得经营、推广,不得宣传,不得报奖,更不得以成果转让的名义高价出售。违者,全国品审会建议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进行惩处。

·第七章 审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审定标准由各专业委员会实施(见附件1)。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申请审定的每个品种,需交纳一定的审定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农业部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198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