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87年修订后的《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标准》
经过6年的实践,1987年对《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标准》做了修改,在《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参考指标:春用品种茧层率24.5%以上、鲜毛茧出丝率19%以上、茧丝长1350米以上,解舒丝长超过对照品种;夏秋用品种茧层率21%以上、鲜毛茧出丝率15.5%以上、茧丝长1000米以上,解舒丝长超过对照品种。无论是春用品种还是夏秋用品种,4龄起蚕虫蛹率、万头蚕收茧量、5龄50千克桑产茧量应不低于对照品种的98%。
1989年又将春用品种的解舒率指标改为: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如遇不良气候解舒率偏低时可依不低于对照品种的95%为标准加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