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树、桑蚕、柞蚕品种审定补充规定》
1.申报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蚕、桑品种,可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审定。
1.1 主要遗传性状稳定,有选育单位2次以上相同蚕期实验室鉴定成绩、一期以上跨省(区)多点实验室共同鉴定成绩和一期以上农村试养(种)成绩,主要经济性状优于对照、符合审定标准的品种。
多点实验室共同鉴定,可由区域协作组织或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或由选育单位自行组织进行,点数应不少于4个单位。
1.2 1996年前经1个以上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已经跨省推广使用的品种。
1.3 主要遗传性状稳定,由选育单位2次以上相同蚕期实验室鉴定成绩,表现出明显特征或具有特殊用途,经专业委员会认可的3个以上单位进行性状鉴定,已有应用实例证明可在生产上推广应用的特用品种。
2.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按《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要求报送,其中:
2.1 符合申报条件1.1的品种,其跨省(区)多点实验室共同鉴定成绩,应由协作组织主持单位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含省级品审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农村试(种)养成绩,应有试养单位证明并经县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2 符合申报条件1.2的品种,需由跨省推广使用省(区)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应用证明。
2.3 申报条件1.3的品种,需具有专业委员会认可单位出具的性状鉴定报告和用户证明。
3.申报程序
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材料。专业委员会接到品审办提交的材料后,依据申报条件作不同处理。
3.1 申报条件1.1的品种,将由专业委员会安排验证试验,提交验证报告。
3.2 申报条件1.2的品种,专业委员会将视需要和可能,组织委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提交考察报告。
3.3 申报条件1.3的品种,申报单位应邀请3位国家(全国)审定委员(专家)连同相关专家赴现场进行实物测试,提交测试报告。
4.试验管理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管理验证试验,制定试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