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桑树、家蚕、柞蚕品种申报认定的通知”

(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桑树、家蚕、柞蚕品种申报认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牧)业厅(局)院(校),江苏、广东、山东省丝绸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轻工业厅:

全国品审会桑蚕专业委员会于1995年3月7—8日在南京举行了二届二次会议,会上对桑树、家蚕、柞蚕品种的认定问题做了进一步研究,并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和本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纪要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桑树、家蚕、柞蚕品种认定的标准

80年代以来至今还在生产上使用、具有与当地对照品种两年以上的比较试验数据,综合经济性状优良的桑树、家蚕、柞蚕品种,并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可予认定。

(1)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认)定通过。

(2)通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品审会审(认)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且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积占该品种总面积的10%以上。

(3)虽未通过省级审定,但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其中有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使用面积分别占该品种使用面积的50%和10%以上。例:某桑树品种在江苏、安徽、浙江、山东等省共种植5500亩(366.7hm2),其中江苏省推广3300亩(220hm2)、占推广总面积的60%,浙江省推广550亩(36.7hm2)、占推广总面积的10%。

以上各条不能低于:桑树品种5000亩(333.3hm2),家蚕品种10000张,柞蚕品种产茧5000担(250吨)。

2.申报材料

(1)申报书(见附件)一式42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

(2)品种育成报告和鉴定成绩(5份)。

(3)申报品种的面积(张、担)(5份,必须是地区以上生产管理部门的证明)。

(4)彩色照片(5份)。

(5)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合格证书复印件(5份)。

(6)认定费300元(寄农业部全国品审办)。

3.申报程序

凡申报认定的品种,申报者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育种者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申报者所在单位需审核盖章。

(2)申报书的区试主持单位意见一栏,由主持单位签章。

(3)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意见栏由申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并盖章。

(4)其他栏目均由育种者和所在单位认真填写。

4.申报截止日期:1993年10月30日

以上材料寄农业部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026),同时寄一份给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江苏镇江四摆渡,邮编212018)。

附件: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样本)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199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