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二号)》的通知

二、关于印发《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二号)》的通知

1983年1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文“关于印发《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二号)》的通知”[(83)农(农)字第5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厅(局)、四川省蚕丝公司、广东、山东省丝绸公司、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轻工局:

同意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育的春用蚕品种浙蕾×春晓(春5×春6)的审议意见。现将《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二号)》印发给你们。浙蕾×春晓(春5×春6)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全国试养、推广。

附件: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

1983年1月20日

抄送:中国丝绸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浙江、四川、江苏省蚕种公司,各省蚕桑(业)研究所,上海商品检验局,浙江农业大学,西南、华南、安徽、沈阳、山东、广西农学院,苏州蚕桑专科学校,浙江、苏州丝绸工学院,浙江省丝绸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局,杭州缫丝厂,合肥丝绸厂,江苏省桑蚕茧试样厂,湖北黄冈丝厂,陕西宝鸡县丝绸厂,广东顺德丝厂,四川南充第四缫丝厂,山东淄博制丝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