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桑树品种申报认定的条件
1993年9月20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布“全国品审会桑蚕专业委员会关于桑树、家蚕和柞蚕品种申报认定的通知”[(1993)农(品审)字第4号]。通知规定,桑树、家蚕、柞蚕品种认定的范围:20世纪80年代以来至今还在生产上使用、具有与当地对照品种两年以上的比较试验数据综合经济性状优良,并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可予以认定。
1.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认)定通过。
2.通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品审会审(认)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且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积占该品种总面积的10%以上。
3.虽未通过省级审定,但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其中有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使用面积分别占该品种使用面积的50%和10%以上。
4.推广数量:桑树品种不能低于5000亩(333.3hm2),家蚕品种不能低于10000张,柞蚕品种产茧不能低于5000担(25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