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政策
生态环境政策是国家为了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各种制度规范和保障条件,生态保护政策可以理解为国家在生态保护方面所做出的一切行动和方案。根据政策体例,生态保护政策可以分为法规、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根据生态保护政策的制定目标和用途,可以分为纲领性政策、生态空间管控政策、生态补偿政策、责任追究政策等。
1.纲领性政策
纲领性政策是伴随着生态学发展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处理不同历史时期的生态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对生态保护政策做出的总体设计。《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在1987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是我国在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方面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具有宏观指导作用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在2000年由国务院印发,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提出了“三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一是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重点是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下的适度利用和科学恢复;二是对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实施强制性保护,明确了水、土地、森林和草原、生物物种、海洋和渔业、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三是对生态良好地区生态环境实施积极性保护,主要是通过批建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示范区、生态市、生态省的建设,开展生态农业县建设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是2015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主要从思想和理念、目标和任务、政策和制度3个层面,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行了系统完整的部署。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按照“六大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空间均衡,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8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成为新时期生态保护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基础性框架。
2.生态空间管控政策
生态空间管控政策是在60多年自然保护区管理实践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主要目的是对我国重要生态空间实施有效保护,禁止或限制这些区域受到过多的人类活动干扰。我国初步形成了以自然保护区为核心,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化自然遗产等自然保护地为主要组成,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要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基本骨架和重要节点。国家正在推进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家公园战略,将继续推进和完善我国生态保护空间管控政策制度体系。随着生态学的发展,生态空间管控政策发展有3个显著特征:伴随着生物多样性保护兴起而推动实施的自然保护区政策,伴随着生态系统服务兴起而推动实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政策,伴随着生态文明兴起而推动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政策。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对于重要生态空间管控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避免了长期存在的“城镇开发挤占农业空间、农业空间挤占生态空间”现象。实际上,也是对国土空间的全覆盖式生态管控。
(1)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条例》于1994年正式发布实施。自1956年起自然保护地建设经历了抢救性保护和系统性保护两个阶段。2013年国家公园建设目标的提出,标志着自然保护地建设进入了优化发展阶段。2019年《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将逐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意见》的出台旨在解决目前存在的“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多种保护地管理类型”的问题,摒弃这种割裂性保护方式,建立以自然地理单元为基本管控单元,实现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互补效应和协同管理制度,形成生态保护合力。同时,国家尝试通过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差异化政策,实现人类社会保护重要生态空间和享受自然之美的双赢局面。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计,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地总数已经达到1.18万处。
①国家公园。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国家已先后批准三江源(2015年12月)、神农架(2016年5月)、钱江源(2016年6月)、武夷山(2016年6月)、南山(2016年7月)、长城(2016年8月)、普达措(2016年10月)、东北虎豹(2016年12月)、祁连山(2017年6月)、大熊猫(2017年8月)、海南热带雨林(2019年1月)11处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试点。
②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从1956年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到2017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2750个,约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4.86%。(https://www.daowen.com)
③自然公园。自然公园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其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具有代表性。对于森林公园,归属林业草原部门管理,1993年发布并在2016年修订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规定,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三级,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对于湿地公园,归属林业草原部门管理,2010年发布的《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在2018年修订后正式发布实施,规定禁止开(围)垦、填埋或排干湿地等9大类行为。对于风景名胜区,原属住建部门管理,现属林业草原部门管理,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景观和自然环境进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政策最早起源于2000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功能退化。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行试点设立阴山北麓科尔沁沙地、三江平原、鄱阳湖、洞庭湖、若尔盖-玛曲、秦岭山地、黑河流域、长江源、黄河源、塔里木河10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2007年,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首次提出了生态功能保护区属于限制开发区的理念,应坚持保护优先、限制开发、点状发展的原则,合理引导产业发展,积极发展生态产业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保护和恢复生态功能,提高生态系统调节服务能力;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维护区域生态安全。2008年,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明确各类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方向;确定了50个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关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洪水调蓄功能。2015年,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基于联合开展的2000~2010年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成果,修编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确定63个重要生态功能区。2010年,国务院发布《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确定了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继承了“限制开发区”理念,重点是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总体功能定位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自确立至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每年都有所增加,已由2010年初始的436个县增至2018年的818个县,也是国家财政对地方财政实施生态转移支付的主要区域。
(3)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这是在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管控实践基础上,面对我国国土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复杂关系,继承和创新提出的一种新型区域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首次出现是在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2013年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3.生态补偿政策
生态补偿政策最早出现在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5—2010)》明确地提出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标志性文件,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对生态补偿政策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领域补偿和区域补偿”相结合的模式,主要包括了森林等七大领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国家公园、青藏高原等重要生态屏障;鼓励探索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等之间的横向补偿机制。
4.责任追究政策
1973年“环境保护”写入宪法,2018年“生态文明”写入宪法,1979年实施并经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草原法》《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是生态问责制政策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本依据。自2006年以来,国家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责任追究类政策制度,通过生态问责和损害赔偿两种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破坏的违法主体责任,落实了后果严惩的最严格保护制度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