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1.《宪法》
《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是环境立法的基础和根本依据。《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的法律义务。
3.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基本法的具体化。单行法名目多、内容广,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土地利用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国土整治、农业区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方面,目前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2)污染防治法。为了保护环境,发达国家以法律形式来规范和控制环境污染。在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污染防治法占的比重最大。我国已颁布的污染防治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3)环境资源法。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以保证人类的生命保障系统,保存物种遗传的多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持续利用,目前我国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等环境资源法等。
(4)生态文明专门法。“十三五”期间,环境立法专门化、体系化工作进展迅猛,一共制定了7部法律,颁布了1项关于法律问题的专门决定,修改了19部法律,制定和修改了20多件行政法规。迄今为止,我国的生态文明专门法已形成了由39部法律、150多件行政法规、250多件部门规章、2100多项技术标准(其中环境标准1970多项)和50多项国际条约等所构成的立法体系。
“十三五”期间,国家先后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核安全法》(2017年)、《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资源税法》(2019年)、《生物安全法》(2020年)、《长江保护法》(2020年)等生态文明专门法。填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7项立法空白。(https://www.daowen.com)
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步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保障本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及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也在不断地制定和完善中。
6.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生态平衡,由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在综合分析自然环境特征、环境污染控制技术水平、经济条件及社会要求的基础上而制定和颁布的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等各种法律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是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且属于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出规定的,可制定高于国务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对违反强制性环境标准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其他部门法也包含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且内容庞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一些经济法规中的相关条款都属于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
8.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应对日益严重的气候变暖、酸雨、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快速消失等全球性环境问题而制定的协调各国环境保护的条例称为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我国政府为了保护全球环境,承担全球环境保护义务的承诺,现已参加了20多项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且国际公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律(我国保留的条款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