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基本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四、《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确立了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分别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

1.保护优先原则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5条中的“保护优先”原则所承载的功能是指遇到环境(生态)风险科学性不确定的情形,应以保护环境(生态)为优先原则。该条的“保护优先”原则的学理表述应为风险防范原则。风险防范原则可定义为:在有关环境危害存在科学性不确定的情况下,预防环境损害发生的义务的指导思想。风险防范原则的核心在于,不确定性不能成为不行动或迟延行动的理由之一,法律上的不行动会导致不可忽视的环境危害的发生。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5条所规定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是一种综合防治的原则,即对环境污染整体系统的防治,同时,这一原则也统摄我国环境法上的相应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https://www.daowen.com)

3.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遵循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使这一原则从理论走向了立法实体。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全民族都应积极自觉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4.损害担责原则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的“损害担责”原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损害”,二是“担责”。针对“损害”而言,既包括一般意义上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也包括过度开发环境而导致的环境无法自愈甚至退化的行为。针对“担责”而言,主要是指承担责任,同时,这种责任不仅包括环境修复、生态修复所承担的费用责任,还包括赔偿因环境污染而受到损害的普通公众的责任。

↑上一章 ↓下一章
关注公众号获取验证码
复制内容需要验证码(7.99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