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制度体系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即新《环境保护法》)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精神,回应社会对“美丽中国”的殷切期待,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律。
1.特色与定位
中国正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面临着文明转型的巨大机遇与挑战。《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定位于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立足于解决环境保护的理念、原则、基本制度和共性问题,针对中国目前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吸纳国际新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国内与国际、共性与个性、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较之于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有了重大突破:
(1)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提供了依据。
(2)建立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的传统方式,明确了政府、企业、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了参与机制,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监管,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依法参与和进行舆论监督。为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机制提供了基础。
(3)完善制度体系。《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建立了若干新的制度,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土壤污染调查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农村农业污染防治制度、环境保险制度等。完善了《环境保护法》一些老制度,如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区域限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转移制度、环境事故应急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4)强化义务与责任。《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一方面授予了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比如环境监察机构的现场检查权,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权,对污染企业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权等。同时,规定了按日连续计罚,引入治安拘留处罚,增设了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权,规定了将环境保护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官员政绩考核,规定了对环保部门的严厉行政问责制度。(https://www.daowen.com)
2.《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建立的法律机制
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治污之战”从立法上取得了突破,它所建立的法律机制将为这场战役奠定基石。
(1)环境与发展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4条指出:“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一条将原《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并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健全和完善了环境规划制度、多方参与决策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度责任制度,初步建立了环境与发展协调机制。
(2)统一监管机制。环境的公共性要求统一监管,它涉及环境与发展的宏观衡量,即整体上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力度,决定了经济发展的环境基础和资源供给需要在环境与发展总体平衡的思路下进行决策。为此,《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通过建立区域统一管理制度、区际合作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生态保护制度等,建立了相对合理的监管机制。
(3)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的核心在于明确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在总则中增加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舆论监督的规定,并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4)决策实施机制。《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各种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进行了考量,通过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全过程控制制度、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建立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实施机制。
(5)责任追究机制。《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提高违法成本方面做出了努力。完善了政府责任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加重了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明确了责任主体并完善了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