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约定的社会适应
约定是人类合作、分工的基础,它让人类处于一种有序、高效的状态。人类的约定分情、理、法三个层面,其产生和执行的主动意识是其他动物无法比拟的。社会通过情、理、法协调着人际关系,每个人又通过情、理、法维系着社会秩序。《中庸》说“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可以理解为君子行为的情、理、法的自觉到位,这是自律的最高境界。中庸,中指不偏,庸指不变、守常,要真正做到,需要终身的践行。孔圣人能做到“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直到七十岁才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
情,指人之常情,可以说是人性、人的本能,也可以是习惯风俗、人情世故。理,指天理天道、伦理道德、公序良俗,是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它大量存在于习俗、传统、规则、公共利益、正义感之中。法,往往指国法,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底线约定,公正、公平是其准则。
情是人的本源表现,“人非草木,孰能无情”;理是情中向善的部分;法是基本的理、基本的善。情的特点是千变万化、有恶有善,理的特点是向善,法的特点是强制性、惩罚性。情更多地表现在个体,呈柔性,而理、法主要以群体为对象,呈硬性,表现出情有可原、法理难容。东方人骨子里认可“人本善”,所以他们常“讲理”;而西方人骨子里认可“人本恶”,所以他们更“讲法”。
口里有痰,会烦躁、会不舒服,必须吐出来,吐痰是人的基本排泄功能,是一种基本需要,吐痰合情,但如果在大庭广众之下大吐一口,就会影响大众情绪,还可能引起疾病传播,这就不是一种善,就不合理,如果直接往别人脸上吐,那是对人的伤害,这样的吐痰就不合法了。肚子饿了要吃东西,这合情,自己没有向别人讨要,这也合理,但不管别人同不同意,抢别人的食物吃,这就成了不合法。
情、理、法这三种约定从内涵来说是相通的,所以说“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当然也存在明显的差别。从约定的范畴来说,情大于理,理大于法;从约束力来说,情小于理,理小于法。有时情、理、法还相悖,法律与感情完全对立,比如平时说的法律无情、不徇私情的执法如山。(https://www.daowen.com)
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规矩,这两者可以上升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它们相辅相成,最终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生产力的集中体现。现在的社会之所以成为现状,自有它的规矩在,包括大、小社会的情、理、法约定,这些约定不论你认为适当不适当,也不论你相不相信,它都在那里。我们要适应这个约定的社会,就要懂规矩、守规矩,要有“信”。当今世界充满了浮躁,跨国、跨界的谩骂成为流行病,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共识没有达成,对别的社会、别的国家、别的行业、别的圈子规矩的不理解。
具体到个人,我们怎么适应这个约定的社会?就是要做到于情、于理、于法的合适,否则就会人情不容、天理不容、国法不容。于情方面,我们要做一个有情有义的人,即要有“仁义”思想。于理方面,我们做事要讲理,无理寸步难行。情、理、法的约定总在利己和利他中找到公约数,利己、自私是人的本性,它不教自明,而理的本质是善,这要求我们除了善待自己,还要善待别人,所以我们讲理之时要注意行善,做到礼尚往来,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于法方面,讲法应该是我们做人做事的底线思维,它犹如烧红的铁炉,你触碰了,它就会烧你,法的威力在于它的惩戒性,我们不能做以身试法的傻事。
爱因斯坦说:我们时代的特征便是工具的完善与目标的混乱。要有共同的目标,就要有情、理、法的共识达成,我们可以抗争这个社会不合适的情理法,社会也在这种抗争中前进。不争也是一种策略,不对抗就去适应,我们最终还是要融入这个社会,上善若水;我们不想、或想少点孤独,我们就要适应这个社会,这是个合作、分工、约定的社会,适者生存,愤愤不平只能是自讨苦吃。和合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核心,我们当自觉行之。
“指月之指”是著名的佛家公案,我们有太多的手指指向健康的明月,所以我们会东一耙子西一扫帚,不知不觉地以指代月、见指忘月。但不要忘记,WHO推荐的指南也只有四指——合理饮食、适度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如果把社会适应也算一指,五指成一手,它们就构成指向健康之月的手,即“指月之手”,但也请记住月是月、手是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