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的类型
(一)按工商登记注册分类
只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才能称为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非企业性单位不能以“企业”来称呼。从企业登记角度来看,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 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2.个人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
合伙人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它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4.全民所有制企业
“国有”和“全民”统称为全民所有制,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
5.集体所有制企业
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营业单位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也可由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法人组织直接下设成立。
(二)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
这是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地,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的,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
1.国有企业
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它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3.私营企业
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数额应在8 人以上。这类企业原以经营第三产业为主,现已涉足第一、第二产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发展。
需说明的是,平时人们所说的私营企业主要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还有个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它规模较小,单从名称上看,可能会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不出来,但核发的营业执照不同,并且,“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不能以企业来对待。
4.股份制企业
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某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改制规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所有制经济性质划归其经济类型。
5.联营企业
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6.外商投资企业
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
7.港、澳、台资企业
这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中国内地举办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类型上是不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
8.股份合作企业
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来,是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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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与国企
(一)央企的类型
央企即中央企业,作为中国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按照中国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中国的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1.广义的中央企业包括三类
(1)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从经济作用上分为三种: 提供公共产品的,如军工、电信;提供自然垄断产品的,如石油;提供竞争性产品的,如一般工业、建筑、贸易。
(2)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属于金融行业,如国有四大副部级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太平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和国有五大银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工商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3)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属于烟草、黄金、铁路客货运、港口、机场、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行业。
2.狭义的中央企业通常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
相对于其他一些国家来讲,中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范围是比较窄的。早在2003 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之初,国务院国资委所管理的央企数量是196 家,经过重组,至2014 年1 月,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央企数量113 家,加上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金融央企,一共为125 家央企。至2017 年年底,经过又一轮整合重组,央企数量下降到了99 家。
(二)国企的分类
国企,全称为国有企业,指的是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国企并非都是央企,但央企全都是国企。
所谓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
1.特殊法人企业
特殊法人企业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3.国有控股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和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
4.国有参股公司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被称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异,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于主导地位。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