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3 投融资政策
但凡某一产业具有战略性,通常是指能够引领国家经济发展潮流,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在贡献率,能够体现未来经济发展趋势和科技进步的方向,但这类产业往往需要可靠的巨额资金作为坚强后盾。因此,建立多渠道的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充分调动各种类型的资金投入海水淡化产业,形成海水淡化产业投资的良性循环,是培育海水淡化产业的必要条件。海水淡化产业技术含量高、研发周期长、风险较高,更需要大量、连续的资金注入。对于海水淡化产业来说,要通过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1.明确政府职责,加大政府投入
强大的资金投入是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重要保障,发达国家纷纷意识到这一点,近年来各国政府投入海洋科技研究经费额度不断加大。美国在1996—2000年投入海洋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经费达110亿美元,2001—2005年达到390亿美元,实施了一大批海洋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日本在积极发展海洋产业的同时,注重将海洋科技投入向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倾斜,极大地促进了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并带动日本海洋科技整体水平的提高。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发展我国海水淡化产业过程中,应注意发挥政府在投资中的主导地位,不断加大政府投入,保证我国海水淡化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政府在海水淡化产业投融资制度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政府投融资应起引导、监控和辅助作用,其职能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拨款,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立项融资,为资金融通提供协调、咨询服务和政策法规支持等。政府投资应以非营利性、战略性、全局性关键技术研发为主。在海水淡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体现在投融资体制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大资金的投入。
(1)国家应在财政预算中逐年提高用于海水淡化产业研究与开发的经费,形成一定的支持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规模,建立专门的资金渠道;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及各地方的重点基金积极向海水淡化产业倾斜,从源头上给予其有力的财政支持,以形成稳定的海水淡化产业技术研发的政府资金来源。
(2)设立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政府基金,用于支持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政府基金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次,中央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政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海水淡化产业的关键技术领域,地方政府的基金主要用于海水淡化企业的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应力求专业化,整体操作方式应与市场接轨,采取商业化方式运作,并保证一定的投资回报水平。
(3)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海水淡化产业的试验生产和大规模生产的产业化项目,在资金分配上要集中于具备高收益率和潜在发展前途的重大项目,尤其要优先用于集成创新的海水淡化联合开发项目。
(4)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为海水淡化产业资金融通提供协调、咨询服务和政策法规支持,保证政府资金投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1)大力发展风险投资。由于海水淡化产业属于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其技术、市场、政策、利润回报都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发展具有较高的风险性,需要资本市场的支撑,特别是风险投资的支持。目前,风险投资以其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特点,成为世界各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要融资方式。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由于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赢得了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的优势。相比之下,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较晚,尽管近年来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再加上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比一般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风险更大,也很难向商业银行争取信贷资金,因而更需要借助风险投资的助推作用。因此,为了积极推动海水淡化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势在必行。
风险投资集资金融通、企业管理、科技和市场开发等诸多因素于一体,较好地满足了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是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权益性资本的长期投资。首先,风险投资的方式主要是股权性投资,它靠企业资产增值后的股权转让获得收益,投资周期较长,不需定期、固定的资金偿还。其次,风险投资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资金,而且还可向企业提供管理经验及各种信息咨询服务。最后,由于其具有灵活的退出机制,满足了海水淡化产业的融资需求,因而更具适用性,是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最为有利的融资方式。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第一,营造有利于海水淡化产业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实践表明,美国风险投资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最重要的因素是美国政府创造了适宜于风险投资生长和发展的政策环境。鉴于我国海水淡化产业的特点,要从风险投资资金筹集、风险投资项目的发现以及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第二,要借鉴国际上有效的风险投资模式,并结合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我国海水淡化产业风险投资体系,即从风险投资的融资体系、退出渠道和外部支持系统等方面着手,建立起多元化的融资体系、灵活的退出机制和完整的外部支持系统的风险投资体系。具体来说,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拨款、民间投资、国外风险投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多元化风险投资主体,公募、私募、政府单独出资、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多元化风险投资主体,以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和有限合伙的多样化组织形式来建立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体系;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柜台交易和股权转让、企业并购、企业回购和清算退出来形成灵活的退出机制;通过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海洋产业园区建设,建立强大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队伍来建立完整的外部支持系统。
(2)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融资方式。首先,抓住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契机,努力探索债券市场对于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支持机制和形式。一是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开辟海水淡化产业最直接的外源性债务融资渠道;二是政府出面设立企业担保投资公司,让海水淡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三是继续完善我国高新技术园区债券发行机制,不断创造条件扩大其发行规模;四是加快债券品种创新,尤其是促进有条件的海水淡化企业增加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其次,要充分重视证券市场对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全过程的支持作用:一是要加大主板市场对海水淡化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国外市场,努力为海水淡化企业在海外上市创造便利条件,大力支持企业在海外市场融资;二是注重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作用,发挥以创业板市场为核心的多层次支持作用。积极推动目前正处于研发或创业阶段的海水淡化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和三板市场中的直接融资。最后,利用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远期合同、互换合同等金融衍生工具为海水淡化产业融资,做好积极的资金储备。
3.完善银行间接融资体系
(1)创新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积极引导各类商业银行开展针对海水淡化产业的差别化和标准化服务。一是促进各类贷款担保机构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二是进一步强化财政贴息的作用,将对科技企业贷款贴息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扩大财政贴息的规模,改进和完善贴息管理操作。三是银行在对海水淡化产业相关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时实行差别利率政策,相关企业的贷款利率可以低于其他企业的利率。四是开展透支或贷款承诺业务。透支或贷款承诺实际上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远期合约,通过特定的合约条款,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助于金融机构加强放贷后的事后监督;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获得贷款后的道德风险。因此,应当扩大银行业务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向信用好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授信贷款服务。
(2)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
1)加大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力度。随着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国家正在逐步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规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导政策性银行对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服务。国家开发银行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项目的参股投资。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以海洋高新技术为主要依托的海水淡化企业可借国家政策的东风,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争取融资支持,在项目贷款、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获得长期的专项资金注入,以保证企业的正常高效运转。
2)成立科技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拓宽海水淡化产业的融资渠道,许多发达国家纷纷设立科技发展银行(又称实业发展银行)来提供创新型高技术企业所需的金融服务。例如,加拿大政府设立的实业发展银行是加拿大的政策性银行,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商业银行不愿经营的小额贷款、高风险贷款、知识型企业贷款,其风险投资项目是专为促进中小型创新型高技术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一项专款专用基金项目。2008年,为了支持加拿大风险资本产业,促进加拿大创新型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加拿大政府通过加拿大实业发展银行提供了3.5亿美元,来扩展风险资本的活动,包括直接投资在公司中的2.6亿美元和间接投资在加拿大风险资本领域内的9000万美元。这种积极的融资方式有效地缓解了加拿大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的短缺,极大地促进了海水淡化产业关键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不断创新。
我国关于建立科技发展银行的动议由来已久。2004年科技部就提出了成立政策性科技发展银行以支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建议。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提出,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成立科技发展银行更成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鉴于科技创新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巨大的外部溢出效应,科技发展银行应该定位在政策性银行上,是科技与金融创新紧密结合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提供投融资的金融服务。对风险较大的海水淡化产业高科技项目,一般的商业银行不愿承担风险,急需科技发展银行从资金上给予政策性扶持,在海水淡化产业技术创新上给予资金支持,有力促进海水淡化产业高新技术成果的孵化。
4.吸引外资参与,合理利用外资
随着海洋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不断深入,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利用银行借贷、外商直接投资、国内证券市场融资、境外证券市场融资等多种渠道吸引国外资金,包括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赠款,境外企业的直接投资等,参与海水淡化产业高技术项目,还可以通过采取一些优惠政策吸引一批优秀的私营企业主投资海水淡化产业,以扩大海水淡化产业的资金流入。在对外资的使用上,要采取一系列资本控制措施,使外资流入及其构成处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要以维护民族利益、保护民族品牌为重,在鼓励外资注入高附加值和高知识产权保护度的海水淡化产业项目时,注意合作方式、股权控制等问题,防止核心技术外流、知识产权受侵害的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保证我国海水淡化产业的利益。
海水淡化产业作为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具有高投资性、高风险性以及较长的周期性,雄厚的财力支撑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除了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资本市场、银行间接融资、合理利用外资等融资方式外,也可将海水淡化产业相关企业高端产业技术进行转让,吸收资金;加强企业和专业化实验室的联系,适当缩短新产品的商品化过程,及时快捷地回笼资金;充分吸收民间资本,发挥民间资本的集聚效应等来广泛筹集资金,逐步形成政府投入、银行支持、企业自筹和利用外资等的多元化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