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 法律法规与制度环境政策
海水淡化产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环境政策作为保障,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海水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让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顺利实现海水淡化产业的发展目标。
1.进一步完善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
(1)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基于生态系统的管理理念由来已久,随着世界资源环境压力的进一步增大,生态系统的理念逐步彰显出极大的适应性和优越性。在海洋产业领域,众多海洋强国也将管理方式转向了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在实施海洋管理、发展海洋经济时更加注重构建经济、社会、环境的复合发展系统,统筹海洋管理涉及所有部分之间的关系,其中以美国的海洋政策最为明显。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管理升级了传统意义上以行政边界为依据的海洋管理模式,取得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多位一体的综合效益,成为各国争相采用的海洋管理方法,一定程度上昭示了未来海洋管理的大趋势。
由于沿海各国基本政治制度不同,海洋管理模式也各不相同。我国海洋管理体制是在陆地管理基础上自发形成的,由交通、渔政、环保、海事、边防、海关等多个行政部门构成。受海洋管理体制的束缚,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也颇受“政出多门、令出多头”的困扰,海洋新兴产业由于分属不同领域也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致使对产业事务的管理重复交叉,出现相互掣肘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海水淡化产业综合效益的发挥。为了顺应国际发展趋势,改变长期以来依据行政边界而非生态系统的管理模式,在秉承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理念的前提下,应围绕海水淡化关联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理顺国家海洋局所属分局与地方海洋部门的关系,促使所有涉及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部门尽职尽责、严格执行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在相互协同和配合的基础上发挥海水淡化产业的整体效益。
(2)形成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要实现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需要建立新的国家海洋政策决策管理机制,包括加强对国家海洋事务的领导和协调,强化海洋事务管理机构,建立国家、省和其他当地利益相关实体的协调机制。秉承这种思路,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水淡化产业的综合管理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统筹管理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相关事宜,确保海水淡化产业快速协调发展。
1)全国科技兴海领导小组。《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2016—2020年)》实施后,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科技兴海的战略方针,加强国家对科技兴海工作的有力领导,通过整合相关资源在国家层面上成立了全国科技兴海领导小组。该小组积极引导海洋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不断增强海洋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使海洋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以海洋科技的进步引领海洋经济的增长方式。在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的支撑下,着力于推进海洋科技产业化、核心技术的研发与示范,进一步拓展海洋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海洋高科技成果的实施推广。此外,为使科技兴海的效果得到充分发挥,在全国科技兴海领导小组的带领下,结合地方科技兴海规划和各地区海洋科技发展水平的现状,成立地方科技兴海机构,配合全国科技兴海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积极利用各地的海洋资源禀赋,将科技兴海的方针落到实处。
全国科技兴海领导小组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海洋科技发展的重心向海洋新兴产业倾斜,对于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的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给予了充分的资金支持和应用推广导向。由于海洋新兴产业是以海洋高新技术为首要特征的产业,是为贯彻科技兴海规划实施的重要战略举措,因此,尽管全国科技兴海领导小组并非是专门针对海洋新兴产业的协调管理机构,但对于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研发起到了统筹指导作用。
2)专门的管理与协调机构。美国、英国等海洋经济发达国家成立“海洋联盟”或“海洋科学技术协调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来管理和协调海洋新兴产业的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包括提高公众对海洋及沿海资源经济价值的认识,加强国内技术、产品的开发,密切产业界、科研机构和大学的伙伴关系,组织有关海洋资源开发的重大经济项目和环境项目研究,协调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内部矛盾等。这些机构的成立对海洋产业的统筹协调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当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海水淡化产业协调体系,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保障海水淡化产业的有序协调发展。
首先,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自然资源部领导下的海水淡化产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统筹考虑和统一部署涉及国家海水淡化产业的发展方向、滚动制订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统筹考虑海水淡化产业各部门的利益关系,协调各部门的关系,确保海水淡化产业综合效益的发挥。具体来说,其职责范围包括提高公众对海水淡化产业的认识,管理和调拨海水淡化产业所需资金,组织有关海水淡化产业的项目研究、评价、反馈,促进海水淡化产业技术研发与自主创新,密切产学研关系,搭建海水淡化成果转化平台以及协调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内部矛盾等。海水淡化产业管理委员会可吸纳具有丰富海洋产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和行政人员作为主要成员,定期举行例会汇总一定时期内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情况并提出今后的发展意见,按时向国家海洋局汇报工作进展等。
其次,在地方层面上,沿海各地区政府也应建立海水淡化产业管理委员会,整合该地区海水淡化产业的力量,形成相对集中的管理和统筹协调机制。其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国家海水淡化产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指示,制定地区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规划,安排好海水淡化产业相关的日常工作,合理配置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注意处理地区内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协调地区间海水淡化产业的发展关系等。各地区海水淡化产业管理委员会既要尽职尽责地发展好本地区的海水淡化产业,又应与其他地区海水淡化产业管理委员会协同和配合,从综合管理的大局出发保障海水淡化产业整体效益的发挥。同时,各地区海水淡化产业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向国家海水淡化产业管理委员会汇报本地区海水淡化产业的发展情况,并积极建言献策,为不断完善国家关于海水淡化产业的发展方略提供依据。
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国家海水淡化产业管理委员会和各地区海水淡化产业管理委员会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管理和协调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相关事宜,把行政管理、海洋科技、海洋服务、人才、资金等各项工作组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统筹兼顾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产业与部门的利益关系与运作环节,最大限度地保证我国海水淡化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建立健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1)制定海水淡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自从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之后,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的政策法规就呼之欲出。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要求加快推进具体领域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已成为各个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密集出台的前奏,掀起各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编制的热潮。作为海洋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海洋局也集中各方人士积极进行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多方探讨,千方百计地给予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政策扶持与指导,截至目前,已经编制出台《海水利用“十三五”规划》《全国科技兴海规划(2016—2020年)》《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但至今还没有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专项规划。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着力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本着海洋新兴产业规划研究与现有的科技兴海规划等规划和战略研究相衔接的原则,在加强对海洋新兴产业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海洋新兴产业的范围和重点发展方向。此外,对海洋新兴产业的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外部条件、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的分析与预测,并带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各个领域规划的制定。
(2)建立健全海水淡化产业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在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应借鉴海洋经济发达国家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在宏观政策法规上,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展特点与时俱进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断纠正完善政策指导;在微观层面上,要积极制定各个领域的专项政策规划,并不断补充完善配套法规。
从世界范围来看,海洋经济发达国家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优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各国根据自身海洋新兴产业的特点,制定国家层面的发展政策和规划来确定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和运作模式,有效地规范和促进了本国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如英国的《海洋能源行动计划》、日本的《深海钻探计划》有效地引导和促进了英国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和日本深海产业的发展。面对我国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领域尚无专门政策规划的情况,应在宏观政策指导下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促进其自身的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应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专项法规来指导海水淡化产业的发展。该专项规划的意义不仅在于规范和促进海水淡化产业的发展,更使其在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时有章可循,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政策基石。
从一般法律体系的结构来看,除了有基本法律之外,还要有专门法规和配套措施,这样的结构体系才称得上层次分明,在实践中才更容易发挥出效力。在建立海水淡化产业专项法律基础上,要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细化对具体环节的规定,不断满足产业与时俱进的发展需要。例如,我国已发布实施《海水利用专项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快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激励政策,建立和完善海水利用标准体系、市场准入标准,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并对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随着海水淡化成本的不断降低,势必要通过合理调整水价及其结构,促进海水淡化水的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