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历史旱灾

3.3.1  历史旱灾

据各种文献和地方志记载,淮河流域历史上的旱灾不仅频率高,受灾范围大,而且灾情惨重。明末崇祯年间(1637—1641年),河南、山东两省连续4年大旱。据河南省水利厅史志办统计资料,河南全省约有70个县的县志上有“人相食,饿殍载道”等记载,淮河流域的县占多数。在淮河中下游安徽、江苏两省的灾情也相当严重。明末连年大旱,导致农业歉收绝产,大量的人畜死亡。

淮河流域历史上各年代记载的旱灾资料很多,但是时代越久远,资料记载越少,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越差。

1952年,历史地理学者陈桥驿在《淮河流域》一书中对淮河流域各个历史时期的水旱灾害做过分析和统计:从公元前246年至1949年前共计2194年,淮河流域共发生旱灾915次,据此计算,平均每世纪发生旱灾约为42次,平均2.4年就有一次旱灾。其中以10世纪和17世纪旱灾年数最多,达68次,平均3年有2年旱灾;10—11世纪、15—19世纪的旱灾发生率均超过50%,平均不到2年就出现1次旱灾。由此可见淮河流域历史旱灾之频繁。旱灾是淮河流域发生的仅次于洪涝灾害的第二大类气象灾害。

据《淮河流域》一书统计,在1300年以前淮河流域每百年旱灾次数多于洪涝灾害次数,而1300年之后洪涝灾害明显多于旱灾(图3.2-1)。公元前246年至1948年淮河流域共出现旱灾910次,平均2.41年就有1次旱灾发生;而1401—1948年,旱灾共出现325次,年均旱灾频率为0.593次,旱灾发生频率为前1646年时间里的旱灾频率(平均每年0.355次)的1.67倍,其中以17—18世纪最多。

据统计,1470—1949年发生大旱灾和特大旱灾45年,平均11年发生一次。其中,4省同年受旱的有13年,3省同年受旱的有8年,2省同年受旱的有3年,有11年只有1省受旱。从各省受灾的年数看,在45年大旱中,以山东省受灾为最多,达36年;其次为河南省,受灾32年;江苏省与安徽省均为21年。在45年大旱中,连续2~3年受灾的有6次,其中,1588年和1589年、1664年和1665年、1856年和1857年以及1876年和1877年为连续2年受灾;1639—1641年和1927—1929年为连续3年受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