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 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2025年09月26日
1.4.5 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为加强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2006〕600号),本办法明确了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与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0号)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颁发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0〕623号),对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做出了要求。
2015年7月3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人员注册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15〕267号),取消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等三类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注册管理。通知明确,水利部不再对三类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取得三类人员资格的人员在资格有效期内且受聘于一家单位从业的,即可上岗执业。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要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做好能力水平评价和三类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对三类人员注册管理后的衔接工作,要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监督检查、稽察和信用信息公开等手段做好对三类人员的监管工作,满足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对三类人员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