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 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1.4.4.1 资格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水利工程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利部中水协〔2007〕3号)的规定[20],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1.4.4.2 资格管理主体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1)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负责水利部直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2)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1.4.4.3 监理人员资格的取得
1.监理员资格的取得
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须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或者由具有审批管辖权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1)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且工作1年以上)。
2)经培训合格。
3)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申请监理员资格,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报,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3)证书颁发。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监理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审批单位加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格的资格管理专用章。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2.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取得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须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
(1)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大专毕业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2)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2)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证书颁发。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监理工程师考试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3.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取得
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1)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2)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经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
4)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2)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证书颁发。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总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满后向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1.4.4.4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1.监理员资格管理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监理员允许从业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业期限确定资格证书有效期。监理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
2.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的,在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3.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总监理工程师允许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期限确定岗位证书有效期。
1.4.4.5 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的保管
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
1.4.4.6 监理人员资格的撤销与注销
1.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1)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利部中水协〔2007〕3号)规定程序批准的。
(2)不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利部中水协〔2007〕3号)规定条件批准的。
(3)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5)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6)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2.资格的注销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注销其相应的资格 (岗位)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3)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4)超过资格(岗位)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的。
(5)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岗位)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6)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1.4.4.7 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的补发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岗位)证书,应当在资格审批单位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资格审批单位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1.4.4.8 罚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利部中水协〔2007〕3号)对监理人员资格处罚的有关规定
(1)申请监理人员资格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资格 (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 (岗位)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监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岗位)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4)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1)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2)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3)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5)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因违规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吊销注册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5)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相应的资格 (岗位)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
(6)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
(7)监理人员被吊销相应的资格 (岗位)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对监理人员资格处罚的有关规定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2)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