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监理单位概述

1.5.1 监理单位概述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之后兴起的一种企业。它的主要职责是向工程项目法人提供高质量、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依据合同进行监督管理。[22]

1.5.1.1 监理单位的概念

监理单位,一般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主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单位。如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监理中心以及兼承监理业务的设计、施工、科研、咨询等单位。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经济、法律、技术及管理人员,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并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和设施。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申请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承担监理业务。

为加强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4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3]该法规规定: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1.5.1.2 监理单位的分类

1.按照经济性质分类

监理单位可分为全民所有制监理单位、集体所有制监理单位、私有制监理单位。

2.按照组建方式分类

监理单位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按照资质等级分类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专业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1.5.1.3 监理单位的市场地位

1.监理单位是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

项目法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是建设市场的三大行为主体。对建设市场而言,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包括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制造等单位)是买卖的双方;而监理单位是介于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第三方,为促进建设市场中交易活动顺利进行而开展服务。

2.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的关系

(1)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兴共荣的紧密关系。

(2)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主体地位完全平等的合同关系。虽然监理单位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开展监理工作,但在工作中,应独立、公正地处理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利益,不得偏袒项目法人利益而克扣被监理单位的利益。

(3)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关系。双方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中独立的法人,都是建设市场中的主体,是为了工程建设而走到一起的。

3.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2)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关系。